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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 2000-04-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0]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干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早籼稻追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由粮食购销企业及经批准可以直接收购早籼稻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 
  二、早稻定购任务和定购价格。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早稻的定购制度继续保留。定购数量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按各地现有的农业税征实数量下达。各地不得搭车收购统筹提留粮。定购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安排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具体价格由各市、州政府根据省定原则和当地情况自行确定。早稻定购价格确定后,早稻的农业税结算价格按定购价格执行,中晚籼稻的农业税结算价格按省定的综合收购价格执行。个别征收农业税代金的地方,也要以上述价格作为计算征收代金的标准进行计征。农业税继续按规定征收实物,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由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上述价格结算。农民以什么粮食品种上缴农业税,要尊重农民意愿。各地不得规定早晚稻上缴比例。 
  三、拓宽粮食收购渠道。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允许和积极鼓励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早籼稻;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允许直接收购、经营早籼稻的其他粮食加工、经营企业的审批,实行“省统一制定审批原则,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审批”的办法。即:具体审批原则、范围、对象、办法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粮食局根据适度放开、尽量放活的原则统一制定;具体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在省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粮食局审批,在市、州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粮食局审批,在县(市、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同级粮食局审批。 
  四、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收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提早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理的力度,防止私商粮贩借口收购早籼稻,直接进入中、晚稻收购市场。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 
  五、确保早稻收购资金。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关于早稻收购资金实行“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发展银行和省粮食局根据积极支持粮食企业的购销活动,尽量满足农民的售粮需要,同时又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原则另行制定。 
  六、早稻收购的财政补贴政策。2000年新粮上市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早籼稻,仍纳入超储补贴范围,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销售,防止出现潜亏;2000年新粮上市后国有粮食企业按定购价代收的农业税征实部分的早籼稻,也仍纳入补贴范围据实给予超储补贴;2000年新粮上市后国有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收购的早籼稻,不再给予超储补贴。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省对市、州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贴基数不变,市、州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不能挪作他用。 
  七、认真贯彻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政策。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是国务院针对当前我国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所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调整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当前全国和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大局出发,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认真做好我省今年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各项工作。要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农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帮助农民适应市场需要调整粮食生产结构。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于粮食主产区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各地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大力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我省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优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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