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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7 生效日期: 1996-12-07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中文名称:国家电力公司公司英文名称:STATE POWER CORPOR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SP。
  公司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


    第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正式成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其所属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与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业务上接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公司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置必要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资本金为国家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亿元。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范围

    第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经营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以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股权。


    第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批准的融资业务融资,对电力及相关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按规定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的电网和跨区域送电的大型发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第十三条    公司负责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对国家电网和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输、配电企业实行电网调度管理。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负责本公司出国人员审批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


    第十五条    公司承担经国家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三总师”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第十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召集并主持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须经总经理会议研究。
  (一)公司发展经营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有关公司发展、投资、运营、分配等重大决策;
  (三)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公司管理制度,聘任公司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部门负责人员;
  (四)审查批准子公司重大决策方案,考核子公司经营成果,决定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资本转增;
  (五)按法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子公司主要经营者和监事会成员,委派参股企业股东代表。
  (六)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公司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用户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9人,其中政府代表不超过6人。
  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审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监督、检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提出对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评价及奖惩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核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财政部单列,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所属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出资;审议批准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的帐目、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或专题向总经理提出内部审计报告,保证公司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第七章 劳动人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收和辞退员工,制定和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公司执行干部任期制、聘任制、交流制、员工合同制等国家规定的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遵守政府的劳动保护法规,执行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八章 章程修改及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其程序为:
  (一)由公司总经理会议通过修改章程决议,由总经理审定核准;
  (二)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国务院审批;
  (三)修改后的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原章程废止。
  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章程后,应按修改条款变更注册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相关法规: 国家电力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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