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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4 生效日期: 2000-08-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2000]14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人民银行应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的销售额单独核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依照执行。 
 
 
2000年8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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