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政通[1999]2号
根据河南省物价局、计委、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郑州地区机动车辆郑北跨线大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豫价房字[1999]第110号)的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我市将对郑州地区通过郑北跨线大桥(又名北环路大桥)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其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免征范围、收费管理等,仍按照省物价局、计委、财政厅《关于郑州市征收北郊环路跨铁路编组站高架桥车辆通行费的意见》(豫价房字[1994]第214号)的规定执行。所有不在免征范围内通过该桥的过往车辆必须按章缴费,严禁冲岗、撞岗、逃票;否则,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