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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郑州地区机动车辆郑北跨线大桥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0 生效日期: 1999-05-20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通[1999]2号

  根据河南省物价局、计委、财政厅《关于恢复征收郑州地区机动车辆郑北跨线大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豫价房字[1999]第110号)的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我市将对郑州地区通过郑北跨线大桥(又名北环路大桥)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其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免征范围、收费管理等,仍按照省物价局、计委、财政厅《关于郑州市征收北郊环路跨铁路编组站高架桥车辆通行费的意见》(豫价房字[1994]第214号)的规定执行。所有不在免征范围内通过该桥的过往车辆必须按章缴费,严禁冲岗、撞岗、逃票;否则,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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