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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能否单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 2001-12-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法函[2001]28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工商法字[2000]第1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法制办
2001年12月28日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
2001年5月14日 工商法字[2001]第122号
国务院:
  今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至广东广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为此,该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未提出行政复议,但该公司的合作外方至国际高速路投资有限公司却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是对合作企业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企业的外方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我局认为,行政复议的规定并不明确,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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