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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 1997-05-12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资办函发[1997]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桂国资评字[1997]16号《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关系问题。鉴于目前评估机构过多过滥,企业被迫重复评估、重复交费这一突出问题,国发[1997]10号文件明确,从事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都必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在国务院91号令中,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即“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见国务院91号令第二章第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定义)。资产评估机构都应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已经取得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有的具有土地估价能力,有的不具有土地估价能力。谁具有土地估价能力,谁能从事包括土地在内的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业务,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认证。   2.关于企业破产财产“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和“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关系问题。在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处置方式的改变并不导致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改变,国发[1997]10号文件第四部分中“其中”二字,说明土地确实是企业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由于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财产中处于重要地位,为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作用,在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结果确认上,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整体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国发[1997]10号文件第四部分中“企业破产财产应以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的规定,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只能是整体资产评估结果。
  国有企业破产财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以确保国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
                           
199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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