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法秘函[2001]35号
文化部办公厅:
你厅2000年12月21日《关于报请解释国家文物局有无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据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无权制定和公布部门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2001年3月5日
附: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报请解释国家文物局有无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函
2000年12月21日 办政法函[2000]26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最近,国家文物局报文称,该局拟以国家文物局局长令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对于部门规章的制定的主体和权限,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则明确规定:“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二者规定不相一致。请你办对部委主管的国家局能否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部门规章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是否继续有效两个问题予以解释,以便我部进一步规范部门规章的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