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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概念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 1998-09-03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发布文号: 国法秘函[1998]6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城市供水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府法发[1998]3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函复如下:
  《城市供水条例》中的“城市”概念与《城市规划法》第 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市”概念是一致的,即“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水利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组织协调……乡镇供水工作”中的“乡镇”,中编办认为,主要是指农村地区。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1998年9月3日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城市供水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1998年8月12日 浙府法发[1998]36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在制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城市供水条例》中有些概念的理解不一致,特请示如下:
  《城市供水条例》中的“城市”概念,是否与《城市规划法》第 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相统一?如果相统一的话,那么水利部新“三定”方案中明确的“组织协调乡镇供水工作”与前者如何区分?
  以上请示,急盼函复,以解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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