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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19 生效日期: 1997-12-1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7]5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1997〕15号文件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清理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的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 
  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指示精神,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收费工作,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清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物价局具体负责组织,省直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凡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主动自清自查,按时完成清理规范任务。各地、州、市、县亦应按此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其他各种收费、价格附加等都属这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经营性收费,主要是直接涉及企业的交通、邮电、电力、房产、地产、保险、证券、银行的收费,住宿、餐饮、娱乐业、修理业、物业管理和广告等收费,旅游业、公园、展览、展销、拍卖、演出等门票费;二是服务性收费,包括中介(代理)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机构,社团组织,科技、劳务、人才、信息、文化、体育市场,社会办学,停车等收费;三是已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明确的部分事业性收费,如检测、检验、环卫有偿服务、培训等收费。 
  这次清理的重点:一是各种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邮电、交通、电力等垄断行业价格之外的延伸服务收费;二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收费;三是利用行政、执法、司法职权或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或业务规程内应提供的服务由无偿变有偿的非法收费。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清理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12月中旬至1998年2月):采取“双向”摸底的形式进行清查,即一方面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清查本系统本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填报“单位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表”(附表一);另一方面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已审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的清理,切实摸清各部门和本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底子。 
  第二阶段(1998年2月至1998年3月):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州、市对所属单位、区域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进行规范,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将“地市(部门)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情况上报表”(附表二)于1998年3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清费办。 
  第三阶段(1998年4月至5月结束):各地各部门在清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规范,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通过这次清理和规范,在全省实行《湖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地税部门申领“湖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票据”,无证无票收费作违价行为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管理。要做到边清理边规范,对各种乱收费特别是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要组织力量坚决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布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透明度,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自我保护的能力。清理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州市清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各地州市亦应采取下查一级的办法组织检查,并将本地区清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于1998年5月前报省物价局清费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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