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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5 生效日期: 2004-01-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4]15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建立统一、开放的检测市场,促进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推进检测机构的体制改革,消除地区封锁、部门及行政性垄断,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使检测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实体。 
  二、改制范围 
  这次检测机构脱钩改制的范围是: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机构所属的检测机构。 
  2.附设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的检测机构。 
  三、改制要求 
  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检测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方面彻底与挂靠单位脱钩。 
  ㈠人员脱钩 
  1.检测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行政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应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脱钩后的检测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检测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不再管理检测机构的人员,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机构负责人。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工程检测单位兼职或挂职。 
  ㈡财务脱钩 
  1.在脱钩过程中,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脱钩检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2. 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检测机构的股份,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㈢职能脱钩 
  1.检测机构脱钩后,不再与原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再承担属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任何行政职能,不得利用原主管部门的权力和名义承揽业务。要破除工程检测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工程检测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检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检测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变相摊派。 
  ㈣名称脱钩 
  凡必须按规定脱钩改制的检测机构,其脱钩改制后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再冠有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也不得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资格或职能作为其名称。属于合伙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名+反映检测机构性质的字词+事务所;属于有限责任制的名称应为:属地名+商名+反映检测机构性质的字词+有限责任公司。脱钩改制后涉及名称变更的,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四、其他 
  (一)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是工程检测行业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正确引导,确保脱钩改制工作按期完成。 
  (二)完成脱钩改制后的检测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的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同时废止。 
  (三)2004年4月底前要完成全省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检测机构,一律停止开展检测业务,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资质证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兴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和属于国有、集体性质的检测机构,要按照《公司》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改制,并按照资质申报程序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属于此类改制的检测机构务于2004年4月底前完成改制工作。 
  (五)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检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检测行业发展规划,确保检测行业健康发展。要支持企业、科研、大专院校及个人兴办检测单位,并要积极做好资质申请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对本地出台的有关工程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禁止任何部门、单位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许可、审查备案、认定等检测市场的准入限制,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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