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 1997-12-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 十九 条修改为:“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产权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实施上述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未经批准而经营产权交易的机构,按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