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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股份制试点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6 生效日期: 1994-04-26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确认及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豫国资字(1994)第23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上报的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资产重组方案,即将浮法一厂、浮法二厂、浮法三厂等17个浮法玻璃、技术玻璃等主要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作为整体进行股份制改组,设立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其总资产(评估前帐面值,下同)占重组前集团公司的59.19%,净资产占53.79%;其余玻璃机械、玻璃纤维等23个生产单位、辅助生产单位及社会服务机构留在重组后的集团公司内,其总资产占重组前集团公司的40.81%,净资产占46.21%。重组后的集团公司仍为国有企业。

  二、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海外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经你局审核并经我局以国资评(1994)220号文确认,上述进入股份制改组范围的总资产为85207.35万元(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负债为38901.20万元,净资产为46306.15万元。同意你局上报的拆股方案,将净资产的86.38%折为股本,计40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由重组后的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其余6306.15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三、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向境内外发行A股和H股。一步先向境外公开发行30000万H股。募足H股后,股本总额将增至70000万元,股权结构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持股57.14%;境外公众(H股)持股42.86%。

  四、预计H股的发行市盈率可达到15,按照股份公司1994年税后利润23200万元测算,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溢价倍率应不低于4.97。

  五、待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批准的A股发行具体额度后,请你局作为本次发行范围内事项,另外行文补办有关股权结构、溢价倍率等具体方案的报批手续。

  六、按照国有股权管理一般原则,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股份制改组后国家净资产形成的股份应设置为国家股,由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械或部门持有,但考虑到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间尚有许多经济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因此允许地一定时期内由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在期间集团公司应逐步发展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与股份公司实行彻底分立,届时,股份公司的原国家净资产形成的股份应转归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持有。望你局指导集团公司正确行使法人股权,规范股东行为,促进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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