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兼并沈阳薄板厂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3-29 生效日期: 1994-03-29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冶金部、沈阳市财政局:
  冶金部《关于沈阳薄板厂国有资产划转给鞍山钢铁公司的函》((1993)冶经字第699号)及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薄板厂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鞍山钢铁公司的报告》(沈财国资字(1994)第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鞍山钢铁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沈阳市薄板厂。
  二、沈阳市薄板厂国有资产按一九九三年四月份会计报表数115223372元交接管理(其中:固定基金99868328元,流动基金9890990元,专用基金5464054元)。待国家进行清产核资时,再按统一规定调整帐目。
  三、兼并双方的有关财务、计划、劳动等指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