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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3 生效日期: 1997-06-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
发布文号: 京关办[1997]261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人层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清河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各分(县)局、业务处、铁路公安局、北京海关各处室、海关功、办事处: 
  为有力地打击和惩处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结合北京地区的走私犯罪特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联合通知如下: 
  一、走私案件处理的权限 
  1、构成走私罪嫌疑的案件,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北京市人民检察分院批捕、起诉,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北京海关负责办理不构成走私罪嫌疑或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确认不构成犯罪的走私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发现的走私案件,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走私罪的,移送北京海关处理。 
  二、走私罪嫌疑案件的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二十五 条、第 二十六 条的现定,下列走私罪嫌疑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l、在本市管辖区域内查获的或在始发、抵达本市的车辆。飞机上查获的案件; 
  2、涉及多个犯罪地,由北京海关查获的主要犯罪地(含预备地和结果他)在本市的案件; 
  3、共同走村、犯罪,主要犯罪嫌疑单位居所地在本市的案件; 
  4.犯罪地不在本市,走私罪嫌疑人居住地在本市,根据案件情况由走私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审判更为适宜的案件; 
  5、中央或卜级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走私罪嫌疑案件的移送 
  1、北京海关查获的走利、罪嫌疑案件,应追究规不责任的,应立即办理手续,持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2、北京市公安局接案后应即时进行审查。审查后,对构成走私罪嫌疑问人属于本市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审理,并书面通知北京海关。 
  3、依照《海关法》第 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海关在监管区内查获走私罪嫌疑人,需扣留移送的,由海关关长批准,在法定时限内扣留够进北京市公安局、由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审查手续。 
  四、走私货物、物品的保管和处理 
  1、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中人民检察院分院、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海关所经办走私、罪嫌疑案件,确认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统一由北京海关扣留保管。 
  二、北京海关负责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及证据材料,并为司法机关核查有关证据提供方便。 
  3、走私罪案件终审后,一审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裁定书副本及时送达北京海关,由北京海关按判决或裁定时扣留保管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执行罚没,执行手续以及执行情况函送一审人民法院在卷。在执行中如需变更执行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同意。 
  罚没财物出现执行回转的由北京海关负责解决。 
  五、走私货物、物品的估价和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走私货物、物品的价格、价值的估算和确定,偷逃应缴税额的确定,由北京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具认定证明。 
  六、其它 
  l、当令人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未向海关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动员其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们坚持起诉的,法院则应受理立案。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北京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北京海关可以向北京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6日发布的《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87京高法字146号、87京检会字第5号、87京公(法)872号、87京关办字第303号)同时废止。 
 
 
19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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