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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2 生效日期: 2005-11-0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期货字[2005]180号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报告》(洛铜市字[2005]01号)收悉。根据《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同意你公司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请你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更换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我会领取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凭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境外期货项下保证金账户和境外期货外汇专户。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境外期货业务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境外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审慎操作,防范境外期货业务风险。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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