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5]10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委因行政划转而持有深天健11,318.16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50.7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委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