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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31 生效日期: 1992-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外[1992]2021号
 
 
市旅游局: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第912号《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 
 
 
(92)财外字第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营旅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原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颁发的《国营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若干规定》确定为500元,现提高到2000元。 
  二、其他问题请参照(92)财工字第61号文件第一条至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从199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199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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