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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商品房销售价格报价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06 生效日期: 1992-04-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1992]京价收字第124号
各开发公司: 
  现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报价表及各项填报说明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份起,凡新报审商品房价格的均按此执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开发办反映。原市开发办(88)市开办经字第2号文同时废止。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报价表说明 
  总表说明: 
  1.总表中一一六项内容及填报依据分别见附表一一六说明。 
  2.利润: 
  依据:市财政局(86)财综计字第376号文。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86)建京经字第247号文。 
  标准:(一一六)项之和×8%。 
  3.四源费: 
  依据:国务院国函[1986]116号文。 
  标准:自来水建设费12元/平方米,污水处理建设费10元/平方米,供热建设费30元/平方米,煤气建设费29元/平方米。 
  4.大市政费: 
  依据:市政府(1992)第3号令。市计委、建委、京计基字(1988)第648号文。具体收缴办法:按销售收入划收15%。 
  5.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依据:市税务局(89)京税一字第816号文。 
  标准:市区(一一七)项之和×3.27%,远郊区县(一一七)项之和×3.21%。 
  6.用电权费: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2号文。 
  标准: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其他用电负荷2000元/kVA。 
 
 
附表一:征地及拆迁补偿费明细表填表依据及说明。 
 
  填报本表须附市政府批准征地文件、区县征地管部门核准的征地类别(粮、菜及非耕地)、数量。补偿金额和安置劳动力人数(名单)和超转人员人数(名单)、补助费额以及拆迁农转居的安置方案(名单)对被拆迁单位安置协议等资料。 
  (1)土地补偿费: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26号文第二十六条。 
  标准:征用耕地、菜地、鱼塘,藕塘、果园、苗圃地,按该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征用苇塘、林地、砂石地等有收益的土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征用宅基地、积肥场、场院按相连有收益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2)青苗补偿费: 
  依据:市人委(57)市冯字第321号通知。 
  标准:要根据青苗的生长阶段按规定幅度计算补偿。 
  (3)地上物补偿费: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26号文第二十六条。 
  标准:据实评估予以补偿。 
  (4)劳动力安置费: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26号文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市土地局91.10.10文件。 
  标准: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每人1.5-2万元。远郊区县每人1.2~1.5万元。 
  (5)超转人员安置费: 
  依据:市民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土地局(1988)民计字89号文。 
  标准:男60岁以上,女50岁以上,每人每月42-55元。最高平均不超过55元,补助至80岁,补助不足100个月的,按100月计算,无人供养的按每人每月115元~140元计算。医疗费按每人每月最低15元/月计算。殡葬费每人200元。 
  (6)菜田基金: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137号文第四条。 
  标准:征用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征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区县某地的,每亩缴纳一万元。 
  (7)耕地占用税: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87]第93号文第:二、三条。标准: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每平方米耕地9元,门头沟、房山、昌平、大兴、通县、顺义每平方米耕地8元,密云、怀柔、平谷、延庆每平方米耕地7元。 
  (8)房屋作价: 
  依据:市政府(1991)第26号令第十六条。 
  标准:公私房屋作价按重置价依成新折扣计算。 
  (9)搬家费: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56号文第一、二条。 
  标准:50~100元/间,每户每提前一天搬家奖励费20元按天累计,但最多不超过200元。 
  (10)周转费: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56号文第三、四、五条。 
  标准:自行周转每人每月30元,加月票补助,超期周转每人每月加20元。 
  (11)清理费: 
  依据:1989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 
  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12)单位拆迁费: 
  依据:市政府京政发[1991]第56号第六条、第七条,市政府(1991)第26号令第十八条。 
  标准:单位按拆迁前一年工资总额、劳保福利,搬迁机械设备费之和计算,个体户按报税营业额核定。 
 
 
附表二:前期工程明细表依据及标准 
 
  (1)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依据:1989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 
  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2)规划、测量、勘察、设计费: 
  依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国家计委计字(1984)596号文。建设部(1991)第150、316、425号文。 
  标准:按本市现行勘察设计取费定额计算。 
  (3)规划条件,可行性研究费: 
  依据:建设部(1991)第425号文。 
  标准:按现行规划收费定额计算,其中施工执照费按京政发[1988]21号文,按概算额的1~3‰;计算。 
 
 
附表三:基础设施费明细表依据及标准 
 
  基础设施各项内容,均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综合图及相应的1989年建筑市政工程概预定额为计算依据。要分出红线内和红线外基础设施工程设资分项明细,并要按道路面积,管线的管径和长度分项列出。其中绿化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8元计算。环卫设施费依据京政发[1987]134号文计算。 
 
 
附表四:房屋建安工程明细表依据及标准 
 
  建安单方造价应以1989年建安工程概算定额为基础另外加上建设单位应负担的下列费用: 
  (1)投招标费: 
  依据:京政办发(1987)第152号文。 
  标准:中标额的1‰。 
  (2)预算审查费: 
  依据:(84)建京经字第439号文。 
  标准:预算造价的0.5‰。 
  (3)质量监督费: 
  依据:市政府(1991)第31号令。 
  标准:建安工程为预算造价的2.5‰。 
  市政工程为预算造价的2‰。 
  构件按其价格的1.5‰ 
  商品混凝土为价格的1‰。 
  (4)竣工图费: 
  依据:(86)市建规字第097号文。 
  标准:设计费×7%。 
  (5)三材差价: 
  依据:1989年材料预算价格和当年市场价。 
  标准:(当年市场价—1989年材料预算价格)×审定的三材用量。(90)京建开字第042号《关于商品房经营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材料议价差’的收取办法”同时废止。 
  (6)定额调整系数: 
  按市建委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建安定额调整系数计取。 
  (7)建材发展基金: 
  依据:(89)京建材字第291号。 
  标准:按建安工程造价的2%计算。 
 
 
附表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表依据及标准 
 
  1.按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开发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规定:可计入商品房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各项附属工程、居委会、派出所、托幼、自行车棚、信报群箱、公厕等。 
  2.其他配套项目:包括文教卫生、商业网点。按上述规定不得计入成本。在国家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下达之前,单独列出,暂进入成本。 
  3.所有项目均按京政发(1985)149号文中各项千人指标配置,建筑面积按实计算。单方造价按概算定额计取。其中电贴费依(84)华北电供用字25号文计算。每kVA为290元。 
 
 
附表六:管理费依据及标准 
 
  管理费近一一五项之和的2.5%计算。 
  另外贷款利息应与开发公司预收购房款发生的存款利息相抵,两者的净值进入商品房成本。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1992年4月6日 
 
  北京市商品房成本税费报价表(附表略) 
  附表一:征地及拆迁补偿明细表(附表略) 
  附表二:前期工程费明细表(附表略) 
  附表三:基础设施费(附表略) 
  附表四:房屋建安工程明细表(附表略) 
  附表五:公共配套设施费(附表略) 
  附表六:管理费明细表(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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