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7 生效日期: 2005-11-07
发布部门: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黄河水权转换节水工程核验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批复的水权转换节水工程(以下简称节水工程)的核验。


    第三条 节水工程核验意见是水权转换双方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调整取水许可水量指标的依据之一。
  任何节水工程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变更手续,水权受让方不得引水。


    第四条 节水工程核验工作由黄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核验组组长由黄委或其授权的单位代表担任,副组长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成员由黄委所属有关单位、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特邀专家共同组成。
  项目法人、水权出让方、受让方、设计、施工、监理及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应列席核验会议。


    第五条 节水工程核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二)节水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规模建成;
  (三)节水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
  (四)节水工程已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第六条 当节水工程具备核验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核验主持部门提交节水工程核验申请文件和下列资料: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节水工程初步设计;
  (二)节水工程施工报告;
  (三)节水工程监理报告;
  (四)节水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核验主持部门应于受理后3个月内组织核验。申请文件和需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核验依据主要是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有关技术报告、设计报告等。


    第八条 核验程序:
  (一)成立节水工程核验组;
  (二)项目法人汇报节水工程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有关情况;
  (三)核验组现场查勘,抽样检查节水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结构,检查量水设施测验精度,检查节水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
  (四)核验组质询、审查、评议;
  (五)通过节水工程核验意见。


    第九条 核验的主要内容是:
  (一)节水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及其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有关文件要求;
  (二)抽样检查的工程结构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量水设施是否安装,其计量精度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规定;
  (四)节水工程影响区地下水位监测设施是否布设;
  (五)节水工程运行期维护管理措施和费用是否落实、可行。


    第十条 节水工程核验意见须经核验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核验意见应附有核验组成员的签字。核验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核验意见中应附注载明。
  没有通过核验的,由核验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有关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后,申请重新核验。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在核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核验组可采取停止核验、责令限期处理等措施。
  有关单位应将重大问题处理结果及时报告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重新核验。


    第十二条 水权出让方应对节水工程的节水效果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和评价,并在核验通过一年后将节水工程运行一年来的节水效果监测评价报告报送黄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