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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05 生效日期: 1988-05-05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当补偿,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含防城港区)五个城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为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是:猪肉(禁食肉民族为相应的牛羊肉)、大路菜、鲜蛋和白糖四中。每人每月定量标准,五市统一为:猪肉2斤,大路菜15公斤,鲜蛋0.5公升,白糖0.5公斤。 
  二、合理确定基期价格和计算补贴金额。基期价格:猪肉以1987年底的价格为准;大路菜、鲜蛋是有季节差价的食品,以1987年的同期价格为准,如同期价格极不正常,可适当调整;白糖以调整前的价格为准。对过去已经涨了价的,不能追算补贴。 
  根据国务院通知中关于合理确定基期价格和计算补贴金额的原则,确定我区五市开始出台时,对职工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个职工(含带瞻养系数)每月不得超过十元。今后根据当地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情况,再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各市提前出台猪肉价格给职工的补贴, 
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补贴对象为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的干部职工(含民办教师),他们及其瞻养的家属,按一九八七年五市的职工平均瞻养人口系数1.8计算,计入对职工的补贴金额中,补贴款由职工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给予补贴。 
 
 
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城市非农业 
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 
 
量优抚、救济的人员,按单人标准补贴的不带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5.6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战士伙食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四、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根据我区的实际,补贴资金采取分级负担和多渠道的办法解决,掌握的原则是: 
 
 
1、企业职工的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消化。承包企业一律不 
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 
 
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对职工的补贴款可以部分进入成本,但要从严掌握,具体进入成本多少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用留利支付的补贴款可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 
 
“三资”企业职工的补贴款,由“三资”企业自行解决。 
 
 
2、实行企业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补贴款由单位自 
行解决。 
 
 
3、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补贴款原则上由本单位的经 
费结余、预算外资金和 
 
开展“双增双节”解决。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予补贴。 
 
4、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城市非 
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 
 
期定量优抚、救济人员的补贴款,按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该由哪一级财政负担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担。 
  五、实行本通知后,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随着价格的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原则上应将原来安排这些主要副食品的暗补资金收回。 
 
 
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各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 
价格基金和保护养猪的 
 
调节基金。资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补贴措施出台前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趁发 
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之机,随意涨价、乱涨价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六、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的适当补贴,先在五市试行。各县(市)、自治县是否实行补贴,以及补贴的品种和定量标准,由各县(市)、自治县根据当地这四种副食品的定量和物价水平,以及财力情况和企事业的消化能力,自行决定。但每个职工每月补贴的标准和金额,必须低于五市的水平。 
  七、各地、市、县物价局负责对这些商品的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地采集和计算价格变动的情况。 
  八、加强领导,做好出台前后的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主要副食品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在价格改革时期,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而稳妥地贯彻实施。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抓好商品供应和市场管理,防止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和防止发生少数人囤积和抢购商品现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社会对话,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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