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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发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28 生效日期: 1988-03-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房管一、二公司、房修一公司: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正确执行《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现将《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若干补充规定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正确执行《北京市工商 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特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调整租金的范围 
  1.凡承租公房用于生产、营业的单位及个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琉 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除外),不论哪种所有制性质,均应按新定标准交纳租金。 
  2.根据上述规定,“三产”用房、租赁承包企业用房、个体连家铺面房和原 系非工商用房现已改作生产、营业使用的房屋,均按新标准核定租金。 
  3.具有营业性质的文化事业用房(如文化馆、俱乐部、影院等),在1984年已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核定租金的,现暂仍按行政机关、事业 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执行;过去一直按工企租金标准(58标准)缴租的,这次也按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租金标准核定租金。 
  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用房,自1988年1月1日起,一律参照京政 发〔1988〕2号文件中“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议定租金”的原则执行。 
  三、下列用房仍按其原租金标准执行 
  1.原系公益事业用房,现未改变使用性质的,仍执行原标准(58标准)不变。公益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为社会服务的托儿所、幼儿园、红医站、图书馆、校 外活动站、存车处和其他对社会免费开放的公益事业单位。 
  2.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仍按市政府(1985)厅秘字第32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四、有关按房屋建筑现状核定租金问题 
  1.承租方在租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院内,用市财政拨款自行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一律由房管部门接管,按现状核定租金并不予补偿。 
  2.承租方自筹资金增建、扩建、翻建的房屋,按以下原则处理:(1)新增 建部分与直管公房相连的,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一律按新标准订租。增建部分的 投资,经承租方与房管部门协商,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折抵租金办法解决。(2) 由承租方翻建后增加了面积的房屋,统一按现状以新标准核定租金。核定后的原面 积租金 
 
                  房屋现状核定的月租总额 
    (原面积租金=-----------×原建筑面积) 
                    房屋现状总建筑面积 
   五、有关租金计算的方法和口径: 
       1.单位租金=租金基数±调剂因素 
          标准租金=单位租金×建筑面积 
          月租金=标准租金×(1+地段等级差价率)   
   2.棚子、罩棚按《北京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中“其他房屋”计租,游 廊、垂花门,锅炉房的烟筒不计租。 
  锅炉房的计租:调剂因素,只计算其附属用房有暖气设备(锅炉房不减为无暖 气设备)。 
  3.砖木结构平房中的石板瓦、石棉瓦、铅铁瓦的屋面,按二等计租;油毡顶 的屋面,按三等计租;两种以上屋面的,按较多的一种计算;数量相等的,以较好 的条件计算。 
  4.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定参照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1982年印发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5.纠正计租误差按北京市房管局(80)市房管字第111号文件第一部分 的原则执行,对每户租金误差不超过3%的,不再变更。 
  六、有关地段等级的划分问题 
  1.地段等级差价说明中所确定的一、二、三级地段内的房屋,一律严格按地 段差价率计收租金。 
  2.近郊区的三级地段划分,由各区房管局、物价部门划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执行。并报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备案。 
  3.一、二、三级地段以外的房屋,一律按标准租金执行(另有政策规定的除 外)。 
  七、有关减收租金问题: 
  1.减收对象一般指租用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税务部门减收其税 金的“五小单位”(小理发店、小百货店、小副食店、小修理店、小饮食店),但 不含个体或租赁承包的店、厂。其他情况需专题请示,并附报财税部门的决算表。 
  2.审批权限:新订月租金(减收前)在500元以下者,由区、县房管局审 批减收。月租金在500元以上者(含500元),报市房管局审批减收。 
  八、有关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问题: 
  1.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同意,可到有关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乙方拖欠房租,甲方可依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收缴 违约金。并将写明违约金数额的收缴凭证送达乙方单位,由乙方直接将违约金交到 银行。 
  3.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另附协议及说明。 
  九、物价部门与房管部门职责分工: 
  1.市、区(县)物价局对出租和承租房屋的甲、乙双方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规定的情况,均要进行监督管理,凡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查处。 
  2.凡需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另行议定租金标准的,一律由市房管局、物价 局审批。 
  3.本补充规定的解释,凡涉及有关收费部分,由市物价局负责;涉及甲、乙 双方业务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 
  十、京政发〔1988〕2号文件发布后,本市私有房屋出租作生产营业使用 的房屋租金,可参照京政发〔1988〕2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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