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3 生效日期: 1997-05-23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暨就职宣誓仪式上宣誓就职。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在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或其委托的代表监誓;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和法官宣誓时,由行政长官监誓。


    第三条   参加宣誓就职的有关人员中,凡身兼两项职务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外,均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职务的宣誓。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就职宣誓誓词如下:
  1、行政长官就职宣誓誓词
  本人×××(姓名),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2、主要官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职务),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3、行政会议成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4、临时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5、终审法院常设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就职宣誓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关联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