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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2-23 生效日期: 1986-02-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 和审议了副省长曹文举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 问题的汇报》。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所采取的措 施。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推行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和其他各项改革,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显著提 高,全省农村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太好形势下, 一些部门和地方的领导同志头脑不够冷静,对农村各项建设要求 过高过急,四面八方向农民伸手,因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一些 单位甚至从局部利益出发,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 近几年来,农民的负担增加过多,有的地方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 受能力,已经程度不同地影响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影响了农民 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农业生产力的发 展。长此下去,必将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农民依法纳税和合理上交集体提留是必要的,但必须实 事求是地分析农村形势和农民富裕程度,清醒地看到农村经济发 展的不平衡和农民富裕程度的差别。在农村举办各项事业,必须 从各乡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切不可要求过高,搞“一刀切”。根据我省农村的实际情况,除完成国家规定的税收以外,向农民 收取的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在正常年景下,应控制在上 年当地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左右,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四。要 在发展乡村企业、增加收入的基础上,从乡村企业按规定上交的 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公共事业,并相应减少直接向农 民收取的费用。

  二、建立健全乡、镇一级财政预决算制度,乡、镇人民政府 的财政收支计划和执行结果,必须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批准,并接受县财政的监督。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统筹费,必须 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定项目、限款额,一年一定,不得任意追 加。民工建勤和其他公共事业用工,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 内,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县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公共事业,均应纳入 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实施,一律不许以任何形 式自行向农民摊派。

  三、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 款、乱收费的通知),严禁巧立名目向农民转嫁负担。国家机关 和事业单位为农民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无偿或低偿,不得以赢利 为目的,额外收取费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应该坚持自 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各种管理费、手续费、工本费和其他费 用,必须严格规定标准,不得任意提高,原来规定过高的必须削 减。推行各项工作,必须执行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说服教育 方针,禁止随意罚款。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通 知的精神,对涉及农民负担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自行 规定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要坚决废止或修改。清 理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若 干具体规定,予以公布,发动群众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指导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农民负担问题上严格把关。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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