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15 生效日期: 1985-04-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对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日用消费工业品价格 
  1.凡属实行统一定价(即固定价)的商品(目录附后),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厂、销价格和作价办法。未经批准,自行调整了价格或改变了作价办法的,要坚决纠正过来。凡属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目录附后),如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都要立即降到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内。 
  2.凡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工业企业自销部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给零售企业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各经营单位均不准以零售价格或高于零售价格进贷,加价出售。 
  3.凡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商品(包括新增加的方木器),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防止波动过大。 
  4.重要紧缺耐用消费品(目录附后)的批发业务,应按经营分工,掌握在国营商业、供销社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包括主管部门的供销企业)手中,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业务。国营商业、供销社和生产单位,也不得利用销售紧缺耐用消费品搭配滞销商品,或者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5.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基层供销社,生产、经营市场消费品的作价办法,仍按原规定不变。即:国家供应原材料、燃料生产国家定价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用平价、议价原材料、燃料混合生产的国家定价产品,报县、市物价部门核定临时价格;自组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和税金自行定价,乡镇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从国营商业以批发价格购进国家定价的商品,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自行组织调进的商品,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比质比价原则,自定销售价格;为农民代购代销的商品,可以协商定价,也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城市供销社和农村基层供销社用其他部门在城市(包括县城关镇)设点销售国家定价(包括浮动价)的商品 ,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 
  6.生产企业生产国家定价(包括浮动价)的日用消费品,由于农产品价格放开,原材料价格上升,煤炭提价以及铁路短途运价调整等原因,影响制成品成本增加,其价格原则上也不得提高,主要由企业内部消化;个别消化有困难的,通过减免税收或财政补贴解决;实在过不去的,应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严禁擅自动价。 
  二、关于生产资料价格 
  1.凡属计划内生产国家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包括浮动价格、临时价格)。未经批准自行提高了的,要坚决纠正过来。 
  2.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不包括电子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但要加强管理和指导,重要生产资料(目录附后)都要进入生产资料交易中心,由当地物价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成立价格协调小组,公开标价,照章纳税,成交价格在挂牌价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这些商品不准场外成交,严禁就地转手倒卖。 
  3.国家按产品生产计划分配给生产企业的原材料,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而未完成产品生产计划结存下来的,不准进入交易中心,也不准高价出售,可由计划部门列抵企业下年度指标,或调剂给其他企业,其调出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物资部门的供应价格。物资部门对这部分调剂的原材料,应采取就厂直拨,对口供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作为计划外销售。 
  4.省政府决定专项拨出参与市场调节的重要工业生产资料,由指定的部门经营,略低于市价销售,单独列帐,市场价格与供应价格(如果是加价产品,则相应减除加价金额)的差价部分,应全部上交省财政。 
  5.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供销公司为解决本地生产、建设急需的工业生产资料,凡用计划内的指标与外地串换所需要的品种,可以采取统一价对统一价、地方价对地方价、地方价对统一价等价格形式,单独列帐,如发生价格逆差,允许计入供应价格;发生价格顺差,应如数上交财政。用计划外物资协作串换或求援购进的工业生产资料,其销售价格按稍低于市场价格作价。 
  6.农业生产资料价格:①属于国家计划生产、调拨的尿素、钾肥、复合肥、硝酸铵、硫酸铵,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允许企业自销和超产的(包括用高价油加工的尿素),其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和农资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其销售价格,除允许生产企业按规定的零售价销售一部分给附近农民外,其余全部交省农资部门收购、调拨,按省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②根据当前的产销情况,对碳铵、磷肥以及农药、农膜等,均以现行产销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生产企业和经营部门视供求情况向下浮动;如确实需要向上浮动的,必须按管价权限报批。③基层供销社为满足当地农业生产需要,计划外采购的化肥、农药、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建筑材料,允许在进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费用和微利(低于同类商品正常经营的利润),由县供销社统一作价销售。自行采购的牲畜和种籽,由企业自行定价。④非农资部门直接销售给农民的国家定价的农业生产资料,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⑤乡镇企业计划外组织调进的农业生产资料,可在不高于当地基层供销社的计外价格的前提下,自定价格销售。 
  7.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和物资经营部门,除国家专项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也不得卖给所属服务公司、知青商店等单位高价出售。 
  8.重要的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应按经营分工,掌握在物资部门、主管部门的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国营商业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手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供应业务。 
  三、关于获奖产品加价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品信誉,各地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对获奖的名优产品加价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质价不符的,要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停止加价。今后对获金质、银质奖和优质名牌产品称号,需要加价销售的,必须由生产企业提出报告,按物价分管权限批准,方能加价。 
  四、关于农产品价格 
  1.计划内收购的木材、烤烟和合同定购的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完成计划收购和合同定购数量以外的,由生产者自行处理,议价购销,随行就市。但如果粮油市价跌落到原统购价以下,粮食部门要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的利益。 
  2.对牲猪、苎麻、杜仲、厚朴等少数品种,实行有指导的议价,必要时由省有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收购价格意见,供各地掌握,个别品种如果价格幅度很大,主产县的人民政府可组织物价、工商行政、税务、农业、经营主管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价格协调小组,共同议定价格,采购这些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产地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严禁抬价抢购。 
  3.粮食部门供应的粮油,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85」11号文划定的范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并要做到质价相符,严禁降低质量,变相涨价。衣絮棉(六级)仍应按原核定的价格销售。各地增拨高级花加工的衣絮棉,价格可以放开,但不能扩大加工利润。牲猪价格放开后,要根据淡旺供求变化掌握价格,旺季收购价格大体按原收购牌价水平掌握,淡季收购价格在比原牌价高30%左右掌握,肉食公司的零售价格应略低于当时当地的集市价格,并严格控制猪价放开后的连锁反应。 
  4.粮食、商业、供销、药材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动用自己的优势,积极参与市场调节,通过合同收购和市场收购,组织货源,搞好储备,掌握合理的购销差率,薄利多销,切实担负起安排市场,平抑市价的责任。 
  5.要切实抓好蔬菜的生产和供应,保证种植面积。国营蔬菜公司要运用经济手段,积极签订产销合同,掌握货源,搞好淡旺调节,保持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各地物价和商业部门应对国营菜店在淡季和节日经营的主要品种规定最高零售限价。豆制品价格不准提高。 
  五、关于第三产业中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这部分价格和收费比较混乱,要进行整顿。交通运输、公共汽车票价、医疗收费、学杂费征收部分、电影票价、房租水电费、宾馆、招待所收费等,都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标准执行,自行提高了的,要立即纠正过来,需要调整的,要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饮食、服务行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作价原则,不得提高毛利率,不得乱涨价、乱收费用,严禁倒卖车皮、车船票和其他票证。 
  六、关于物价的监督检查 
  当前,乱涨价、变相涨价的情况比较严重,这是经营思想不正的表现,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重点抓好对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应给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制裁,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屡犯不改的,要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2.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抽查。今后,哪个单位乱涨价或变相涨价,其直接的主管部门都要主动及时地查处。 
  3.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的案件,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各级领导应给予支持,对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以表扬、奖励和保护。对于拒付罚款和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银行或信用社应根据物价部门的通知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纪违法行为或打击报复物价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4.要组织物价、税务、工商行政、审计、银行、计量等有关部门,共同管好物价。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义务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动员和依靠广大群众搞好物价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关于强化物价机构 
  当前价格改革和物价管理监督任务繁重,今后几年要达到理顺价格还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物价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副专员、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城区)分管物价工作,经常研究市场物价情况,了解价格改革进程,发现和解决物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物价部门开展工作。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商业、供销、物资、医药、粮食、轻工、煤炭等部门,要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和物价人员,力量太弱的要抓紧充实加强。 
  基层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凡由企业定价的(包括执行浮动价格和工商协商定价),都应由物价员提出价格建议,经单位物价小组审议,主管领导签字,书面通知有关方面执行。严禁企业领导人或业务员、营业员口头定价。 
  省里过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日用消费工业品管价目录 
  (一)实行固定价格的商品 
  1.纺织、针织:纱,包括纯棉、苎麻、化纤及各种混纺纱线;布, 包括纯棉、混纺、中长纤维的原白布、染色布(除灯芯绒、平绒)和帆布、帘子布;出口纺织、针织品;毛毯、呢绒、红领巾;桑蚕丝、人造丝、衣絮棉。 
  2.百货、文化:肥皂、洗衣粉,火柴,铅笔,机制纸和纸板,学生作业本。 
  3.五金、交电:永久、凤凰、飞鸽牌自行车,电视机,普通灯泡(220v15一60w)。 
  4.食品:食盐、食糖、卷烟、名优酒、大曲酒,牛奶粉,奶糕和定量供应的粮油。 
  5.其他:石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民用液化气,市场生活用煤,西药,中成药,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卫生敷料,酒精,皮革和商业部门经营的化工产品(包括管、带、膜)均按现行管价办法执行。糖果、糕点等副食按省商业厅「84」345号文件执行。 
  (二)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 
  1.向下浮动10%的商品:收录机,录音机,录像机,收音机,扩音机, 通用电子元器件,磁带(包括录音、录像磁带)。 
  2.上下浮动8%的商品:洗衣机,电冰箱。 
  3.上下浮动10%的商品:铁锅、鼎锅、瓮坛,照像机。 
  4.上下浮动15%的商品:计划内及供应民需的元钉、铁丝。 
  5.上下浮动20%的商品:各类花布,各类色织布,维棉布, 纯化纤布(包括针织、梭织),灯芯绒、平绒,涤纶絮片,内销苎麻布,各类绸缎(包括被面),丝棉被,棉毯、线毯、绒毯、化纤毯,床褥单,各种蚊帐,毛线(包括混纺线),纯化纤绒线,毛巾、枕巾,汗衫、背心,毛巾被,棉毛衫裤、棉型晴纶衫裤、卫生衫裤,各种袜。 
  布胶鞋及全胶鞋、大中人全塑鞋、塑料底布鞋、手电池,铝锅,热水瓶及胆,钟、怀表及主要手表零件(表壳、油丝、发条、宝石轴承、防震器),搪瓷面盆、搪瓷口杯,香皂、药皂、透明皂,牙膏,金笔、铱金笔,胶卷及片,印像纸(包括放大纸),墨水、油墨。台秤、案秤,铁丝布、黄铜丝布,窗纱,主要自行车零件(车架、前叉、飞轮、车把、衣架、中轴、脚踏拐、钢圈、钢丝、牙盘、曲柄、雨板、链壳、涨闸、鞍座、保险叉),木罗丝、钢丝钳,木工锯条、钢锯条,锉刀,活扳手,马铁零件,合页、插肖,花线、胶质线,电度表,闸刀开关、拉线开关、灯头,打气筒,镇流器(不含12w以下),电熨斗,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脚踏两用车, 自行车内外胎,普遍灯炮(100w以上,不含60w)、低压灯泡、日光灯管(不包括12w以下),排风扇。 
  日用瓷(饭、菜碗),人造革。 
  酒(除名优酒、大曲酒),糖精,味精。 
  麻袋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中浮动。 
  二、紧缺耐用消费品目录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名牌自行车、精纺呢绒、毛毯。 
  三、重要生产资料目录 
  生铁、钢材、焦炭、铜、铝、锌、锡、铜材、铝材、烧碱、纯碱、橡胶、水泥(500及以上标号)、平板玻璃、石油、汽车、导线(裸铝线、裸铜线、 钢芯铝绞线)、尿素。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