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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 1997-03-14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决定:


    第一条   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撤销原重庆市。


    第二条   重庆直辖市管辖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第三条   重庆直辖市设立后,由国务院依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建置和划分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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