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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测办[2005]61号

浙江省测绘局:
  你局《关于测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测[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大地测量专业的控制测量和工程测量专业中的控制测量,在技术要求、服务对象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在测绘资质管理中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取得工程测量中的控制测量业务范围的单位,只能从事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控制测量,且无论该控制测量是否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均不得超出工程建设范围承担覆盖其他区域的控制测量工作,其成果也仅限于为该工程建设服务。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十一 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和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规定,在测绘资质管理中房产测绘专业中的各项业务范围是作为一个整体管理的,在资质初审时并未将有关房产面积测算与其他业务范围加以区别,因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房产测绘业务范围的全部申请材料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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