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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4 生效日期: 2003-08-3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3]236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安徽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试行一年期满,一年来,各地反映该收费标准兼顾到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属中介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协议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票据。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三、律师事务所应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间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800—2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1000—5000元/件; 
  (二)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8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审判阶段2000—6000元/件; 
  (三)律师办理刑事自诉案件800—5000元/件; 
  (四)律师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500—3000元/件; 
  (五)办理财产犯罪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涉及财产数额的1—5%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本条(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 
  (六)附带民事诉讼的,按照办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每件收取500—5000元基本代理费; 
  (二)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2.5—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1.5—2.5%;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0.5—1.5%; 
  1000万元以上0.25—0.75%; 
  三、代理行政案件 
  (一)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每件收取500—3000元代理费; 
  (二)有财产争议的,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代理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办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 
  (一)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二)办理过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五、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申诉、再审、重审案件 
  (一)代理申诉案件,每件收取代理费500—3000元; 
  (二)办理再审、重审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二审或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执行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七、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除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中涉及人身关系的外,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执行案件,律师可以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九、律师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律师办理案情特别复杂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十一、律师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经双方协议约定后,由委托人承担。 
  十三、律师为异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十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十五、本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收费标准最相类似的规定确定收费数额,并报当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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