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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中贯彻执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理顺了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效地遏制了鉴定机构重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规范了司法鉴定工作,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为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中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条例》。《条例》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主体、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司法鉴定程序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市州司法局要积极组织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条例》,使他们领会《条例》精神,熟知《条例》内容。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保存司法鉴定有关资料(如《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名册》等ぉ,供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学习和查阅。 
  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宣传《条例》。代理案件时,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向办案人员或案件当事人宣传《条例》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初次司法鉴定的,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及时提示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按照《条例》的规定,到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律师应及时提示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的规定到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除此以外的重新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严格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性。《条例》规定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才是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合法鉴定机构。审判、检察和侦查机关内部为其履行职能服务的内设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服务活动;公安、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技术鉴定部门,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可按照《条例》规定,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仲裁机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应从四川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其他组织或公民委托鉴定,也应当从《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名册》每年由四川省司法厅根据当年年度检验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制。只有经省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检验合格载入《四川省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才是合法的司法鉴定人。为此,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出具司法鉴定结论的鉴定主体的合法性。如果发现鉴定机构不合法或鉴定人不合法,要以《条例》为依据,理直气壮地进行抗辩,要求办案单位重新委托鉴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并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四、要严格审查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广大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的监督,如果发现司法鉴定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办案机关提出不予采纳该鉴定结论的意见,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报告。反映省直属司法鉴定机构情况的,可直接向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电话:028-86512857)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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