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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海南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 2002-11-2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2]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司法厅制订的《海南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2〕53号)精神,根据司法部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证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05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事业法人的公证体制。 
  (二)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 
  1.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 
  2.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3.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员队伍。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的数量比现在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4.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 
  (一)我省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一律改为事业体制,使其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司法部每两年核定一次的核定控制指标内,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公证机构的布局调整为:海口地区保留4个公证处(即海南省第一公证处、海南省第二公证处、海口市第一公证处、海口市第二公证处),撤销原新华区、振东区、秀英区和原琼山市公证处;其他市、县符合设立公证处法定条件的,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可设置一个公证处。公证机构布局调整后暂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公证处,由省司法厅根据实际情况,暂时指定其他实力较强的公证处采用公证业务托管方式,解决当地公证需求问题。全省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省司法厅进行资质审核并同意后,再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准公证机构及人员的编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实行事业体制的公证处能够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转。实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 
  (四)实行自收自支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或占行政事业编制、由地方财政拨发工资的人员,凡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或申请退休,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留在实行事业体制公证处的公证员,其原有的养老、医疗保险由地方财政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在实行事业体制后的养老、医疗保险由所在公证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证处实行事业体制改革时,对其拥有、使用的财产要进行清点和产权界定。此方案下发实施之前已经实行事业体制但尚未进行财产清点和产权界定的公证处,此次也要完成财产清点和产权界定工作。对实行事业体制后公证处使用的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财产,由公证处以租借方式有偿使用或以购买方式取得所有权,公证处不需要的可以退回司法行政机关。按政策提取的发展、福利、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基金划归公证处所有。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一)公证员作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已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批准担任公证员。同时,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证员。 
  (二)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公证处主任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从在职的公证员中聘任,其他公证员及辅助人员由公证处主任聘任。 
  (三)对公证员实行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到公证处执业的,必须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实习,经考核合格后,由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行公证员职务。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训。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一)各公证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30万元以上。各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2005年以前达到上述要求(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公证处可延缓两年),到期未达到的,应停止执业。 
  (二)公证处要建立健全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质量管理、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自律运行机制,以及合理的分配机制。建立发展基金、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赔偿范围为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各公证处应当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本方案实施以前所发生的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体制 
  (一)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侧重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等宏观管理。省公证员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自律性职能作用。 
  (二)加强公证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的执业登记和年检注册工作,未进行登记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一律不得执业。坚决制止公证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建立良好的公证执业秩序。 
  (三)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一)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四)公证处要改变单一的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五)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使公证书真正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标准,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 
 
 
省司法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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