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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陕西省宝鸡市、广东省东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布部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全爱卫发[2005]3号

陕西广东省爱卫会:
  根据你们的申请,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份,全国爱卫办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对宝鸡、东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调研考核。
  调研考核结果表明,近年来,宝鸡、东莞市积极响应全国爱卫会的号召,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作为改善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来抓。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落实创卫责任;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卫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在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推动下,宝鸡、东莞市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完善了城市功能,强化了城市卫生管理,群众文明卫生素质也明显提高。
  经审核,宝鸡、东莞市的创卫工作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基本要求,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宝鸡、东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希望宝鸡、东莞市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广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不断提高群众文明卫生素质,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起好典型示范作用,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爱卫会
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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