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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6 生效日期: 2002-11-26
发布部门: 全国绿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开展绿化评比表彰活动是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绿化祖国,美化环境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国土绿化步伐,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充分发挥评比表彰对推进新时期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工作的激励促进作用,使各项评比表彰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
  一、评比表彰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新激励机制为手段,通过改革、完善,建立起适应新形势国土绿化发展要求的评比表彰活动体系,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以达到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造林绿化的积极性,树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土绿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评比表彰的原则
  (一)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新时期国土绿化的任务和特点,改革和完善原评比表彰活动项目的名称、评选表彰机制、奖励办法、评选条件和标准。
  (二)坚持分级表彰、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于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体现一定的层次和影响力。因此,对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分级表彰。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绿化评比表彰活动,一般要先获得省(市、区)相应荣誉称号,方能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进行表彰。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将绿化评比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标准、要求公开,把被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示,让广大群众参与评议,公正地评选出各地、各部门(系统)涌现出来的绿化成绩最突出、贡献最大的单位和个人。
  (四)坚持竞争、激励的原则。绿化评比表彰活动是促使各评选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条件、标准和办法,进行统一的衡量、比较、选优,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国土绿化事业。
  (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绿化评比表彰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它的标准具有先进性,条件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具有激励性。经过高标准、严要求的评选,切实保证质量,达到全面提高的目的。

  三、评比表彰的项目
  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三项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
  (一)每年一次的“全国绿化奖章”评比表彰活动。
  (二)每二年一次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比表彰活动。
  (三)每五年一次(逢五、逢十)的“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
  对绿化贡献特别突出的,必要时,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四、评比表彰的范围
  “全国绿化奖章”、“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从获得过省、部级绿化方面表彰的个人和城市、县(市)、单位中推荐。根据当前绿化的任务和特点,“全国绿化奖章”评选,适当增加对绿化有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企业领导的评选比例。
  评选“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从获得过“全国绿化奖章”的人员中推荐。
  评选“全国绿化先进集体”从获得过“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原全国造林绿化“十佳城市”、“百佳县(市)”和全国部门造林绿化“400佳”单位中推荐。
  “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在达到评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城市中评选。

  五、评比表彰的评选程序
  “全国绿化奖章”、“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全国绿化模范城市”评选实行申报制。
  (一)“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确认符合条件后,按程序进行推荐。“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由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在本地区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市、县或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本单位或本行业、系统或本地区)张榜公布或在相应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逐级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审核后,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查同意,提交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联合进行表彰。

  六、评比表彰的奖励方式
  (二)“全国绿化奖章”、“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由所在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确认符合条件后,按程序进行推荐。“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由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在本地区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全国绿化奖章”由所在市.县或单位绿化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本单位或本行业、系统或本地区)张榜公布或在相应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逐级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上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全国绿化评比表彰评审委员会,对省(区、市)或部门绿化委员会推荐表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推荐的“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审查和抽查结果,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提交全国绿化委员会进行表彰。
  (三)“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由所在城市市政府按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确认合格后,向省(区、市)绿委提出申请,经省(区、市)绿委审核、预检并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全国绿委申报,作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候选城市。
  “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候选城市,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初审通过后,交评审委员会评估检查(检查办法另行制定)。评估检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展示会。各候选城市通过音像、图片资料,展示其国土绿化建设的成就和风貌,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申评情况。评审委员会依据检查评估报告和展示汇报情况,对候选城市进行投票选举。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候选城市,经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提交全国绿化委员会进行表彰。
  “全国绿化奖章”、“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分别颁发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为提高表彰效果,加大影响力度,对受表彰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建立象征性标志。
  “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颁发奖章、奖牌和荣誉证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对绿化贡献特别突出的,必要时,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商人事部同意,联合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七、评比表彰的考核管理
  对授予“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城市、县(市)、单位实行复查制。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全国绿化委员会同意,撤销其“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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