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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9 生效日期: 1999-08-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全省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1990年以来,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级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省共有130个市、地、县(区)、乡(镇)政府聘请了法律顾问,另有247个各级政府的机关、部门聘请了法律顾问。被聘请的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专业特长,为政府办理了大量各类法律事务,对于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进程,强化政府职能,维护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此项工作的普及面不够大,规范化程度也不够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不够高、结构不够合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几点建议 
  (一)要提高对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必要性的认识。政府法律顾问担负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和咨询,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各类纠纷,充当政府主要领导人法律参谋,协助政府调处信访案件等重要职能;受聘用的律师还享受法律赋予的专有职责和权利,如执业活动地域范围不受限制、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依法调查等,其作用是包括政府各部在内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不可替代的。因此,要给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足够的重视,使其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采取措施,推进和普及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建设工作。各级政府,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建设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来抓,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成专业素质高、人员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政府法律顾问组织。尚未聘请法律顾问的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聘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并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精通,职业道德水准高,有一定行政工作经验的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地市级以上的政府,应尽快建立起以律师为主体,有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专家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团,利用律师、法学专家合理的知识结构、专业化的分工、规模化的合作,实现政府法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地市级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可由律师和法学专家5至7人组成,设首度法律顾问1人。县、乡(镇)级政府可设立法律顾问组。县级政府法律顾问组可由3名律师组成,律师人选不足的,可在具备条件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中选任,此项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面有效实施。各级政府要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法律顾问实际工作上给予全面支持。要经常征求和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联系、例会、分工、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要积极主动地给政府当好参谋,并不断总结经验,指导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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