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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状考评奖惩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3 生效日期: 1994-11-03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以穗府[1994]98号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规定》(穗字[1994]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评办法 
  凡与市政府签订城管目标责任状的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均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考评,采取上、下半年各考评一次的办法,按考评结果得出达标或不达标: 
  (一)凡当年上、下半年两次考评均达标的,给予奖励。 
  (二)当年两次考评结果如一次达标、一次不达标的(不分上半年或下半年,下同)不奖不罚。但如两次考评得分相加平均分达不到达标的最低分数线,予以处罚。 
  (三)上、下半年均不达标的予以处罚。 
  (四)连续两年考评都不达标的,予以重罚。 
  二、奖惩办法 
  当年上、下半年两次考评均达标的,按责任轻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市属八区、市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单位中有达标的,各奖励5万元;其他达标单位各奖励2万元。并在新闻传媒上公布表扬。 
  (二)对连续两年考评均达标的签状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给予如下奖励:任职不满1年的,给予相当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任职满1年以上的,给予相当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奖金。 
  (三)当年下、下半年两次均不达标,或1次达标1次不达标,但两次考评得发相加平均分仍达不到达标的最低分数线的,如属市属八区、市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签状单位的,处罚1万元;属其他签状单位的,处罚5千元。并可在新闻传媒批评曝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四)连续两年考评均不达标的,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级晋职的资格。该单位不得评为年度综合奖,并在新闻传媒上批评曝光。 
  三、监督执行 
  对城管目标责任状的检查考评,由市城管办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年初,市城管办要将上一年度检查考评的结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责任状达标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局划出专项经费,按奖励的数额计发。被处罚的单位,应在第一季度内将受罚的款项划给市财政局,作为全市城管专项资金。 
  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奖罚决定,由市城管办提出意见,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部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对街、镇及区属部门的考评奖惩办法,可参考本规定由各区制定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四、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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