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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 2004-07-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控制工程投资总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职责,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属跨地区、跨流域配置水资源的特大型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实行“统筹安排,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分为主体工程和地方配套工程。
  主体工程指总体规划确定的输水干线及干线中建筑物(水库、泵站、隧洞、渡槽、倒虹吸、埋涵及分水口门<闸>等)工程、东线截污导流工程和其它治污工程、移民安置工程、补偿工程、水土保持及环境工程、通讯与监控等专项工程。
  地方配套工程指输水干线口门以下相关配套工程。
  其它治污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已另行规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法人负责主体工程投资计划的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配套工程投资的计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各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建设项目划分
  第六条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划分为单项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和单位工程三个层次。

  第七条 单项工程是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一个单项工程由一个或多个设计单元工程组成。

  第八条 设计单元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报告单独编制并批复。一个设计单元工程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组成。

  第九条 单位工程是设计单元工程的组成部分,能独立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工程,如一个交叉建筑物即为一个单位工程。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投资由中央拨款(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和银行贷款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编报、审批,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每年十月份向南水北调办上报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要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概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及拟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同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建议计划格式见附件2.1: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程投资建议计划表)。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各项目法人以单位工程为基础编制建议计划,以设计单元工程、单项工程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建议计划主要内容为:年度工程建设总结、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年度建议计划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和年度建设目标;年度新开工单项工程还应说明初步设计、开工准备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和电子文本等。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办根据项目法人报送的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南水北调工程中央拨款、基金和银行贷款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发改委。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办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法人编报的建议计划、工程建设目标、工程建设实际和总体建设进度,研究确定各项目法人的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根据南水北调办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实际、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已报建议计划的基础上,按单位工程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分续建和拟新开工项目两类。拟新开工项目先编制投资计划预案,待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编制总体和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报南水北调办申请安排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2:南水北调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样表)。同时抄送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第十九条 南水北调办对各项目法人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审查后,作为下达计划的依据。投资计划下达南水北调办后,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按设计单元工程分批下达至项目法人,并抄送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和上报的建议计划;
  2、已批复项目初步设计;
  3、工程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
  4、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已审查;
  5、年度投资计划需安排银行贷款的项目,项目法人已落实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法人根据下达的工程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及时组织有关建设管理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投资实行静态控制,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投资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工程建设投资的动态管理,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逐年测算价格变动指数、计算投资价差,经南水北调办商发改委审核后,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纳入工程总投资。
  价差计算方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投资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单项工程之间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报发改委审批;设计单元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报南水北调办审批;单位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项目法人审批,报南水北调办备案,其中,单位工程内涉及需将直接工程费调整为间接费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报南水北调办审批。
  单项工程、设计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同一的项目,或设计单元工程、单位工程同一的项目,其年度投资计划均按设计单元工程进行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报南水北调办审批。
  招标结余资金不在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之列,相应管理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法人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相应的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工程建设投资,保证工程建设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动态统计管理,做好统计台帐和统计分析,并按有关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南水北调办和各项目法人按照职责对建设项目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各项目法人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南水北调办。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定期将工程建设进展、形象进度、工程量、建设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南水北调办。

  第三十条 需使用工程概算核定的预备费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办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负责审批,报发改委备案。

 

第四章 项目建设评价
  第三十一条 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适时组织项目法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开展建设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评价主要指对勘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工程概算、投资控制、工程效益等设计内容和指标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要认真对待项目建设评价成果,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拟建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附件(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20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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