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计能字[1992]第1427号
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计委、建委:
根据市计委、首都规委办、市建委和市政管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市政拆迁房建设的通知》的精神,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市政拆迁房(是指市政工程局市政承发包公司和城建总公司城建工程承发包公司所承建的用于市政的拆迁房)有偿使用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市政拆迁房的销售价,由建设市政拆迁房的单位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小区或计划单列项目为单位组价,报送市计委、建委、物价局和建行分行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
二、市政拆迁房的销售计划,由市建委根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市政建设项目情况编制下达,购房单位依据市建委下达的计划与建房单位签定购房合同。在市建委下达的市政拆迁房销售计划两个月后,如用房单位未与建房单位签定购销合同,可由建房单位报市建委另行安排。
三、凡未列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市政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能使用市政拆迁房。如因特别情况需用市政拆迁房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报市计委批准后,再向市建委提出用房计划,并纳入市建委下达的市政拆迁房销售计划内。
四、为了解决市政拆迁房的建设资金问题,市里安排开发建设的市政拆迁房小区和市里专项安排的市政拆迁房,建设单位可以拿出20%的商品房按市政拆迁房使用原则自行销售,销售计划报市计委和市建委备案。如不符合市政拆迁房使用原则,市计委和市建委可以提出否定意见,建房单位要按市计委和市建委的意见执行。建房单位自行销售商品房所得收益要全部投入到市政拆迁房的再建设中去。
五、为市政拆迁房配合建设的商品服务设施,也实行有偿使用,由建设单位按市场价自行销售。
六、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凡是以前有关市政拆迁房使用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合之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