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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 1994-11-10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名优卷烟的发展,加强名优卷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优卷烟是指产品质量好并保持稳定、市场知名度的信誉高、市场覆盖面大、产品畅销且产销量大、经济效益好的卷烟牌号。


    第三条   名优卷烟分为全国名优卷烟和省级名优卷烟(即:地方区域性的名优卷烟)。

 

第二章 名优卷烟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   获得全国名优卷烟称号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产品价格(指含增值税的价格。下同)与产销量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5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3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5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0万箱以上;
  (5)出厂价1.2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5万箱以上;
  (注:同一牌号中,如烟支规格和包装规格不同,但出厂价格很接近或高于主要规格出厂价的系列产品,其产销量可合并计算。下同)
  2.产品的工业投入产出比值(即:工厂销售出厂价÷工厂总成本。
  下同)不低于2.30元;工业实际销售利润率不低于8%。
  厂调拨价。下同)在0.30元/包以上。
  4.销区不少于3个以上的全国大区,且市场知名度和信誉高、市场潜力和发展后劲较大。
  5.卷烟产品质量至省级局(公司)上报推荐时,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和统检中未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或者产品质量水平达到一等品以上(含一等品)的质量等级要求。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且批量生产销售历史在3年以上。

    关联法规    

    第五条   获得省级名优卷烟称号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产品价格与产销量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2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3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6万箱以上;
  (5)出厂价1.1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0万箱以上;
  2.产品的工业投入产出比值不低于2.10;工业实际销售利润率在5%以上。
  3.产品畅销,商业销售经营毛利润在0.10元/包以上。
  4.主销省内或省外,市场知名度和信誉较高,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后劲。
  5.卷烟产品质量至省级局(公司)上报推荐时,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中没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且生产销售历史在两年以上。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对某些卷烟牌号虽不完全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在市场知名度、产销量、总效益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经研究亦可认定为全国名优卷烟或省级名优卷烟。

 

第三章 名优卷烟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章第四条或第五条各项条件的牌号,由省级局(公司)向国家局(总公司)上报推荐。经国家局(总公司)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牌号,授予“全国名优卷烟牌号”或“省级名优卷烟牌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名优卷烟牌号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名优卷烟牌号以国家局(总公司)管理为主,省级局(公司)协助;省级名优卷烟牌号由省级局(公司)管理。


    第九条   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将列入国家局(部公司)年度名优烟生产计划,实行重点调度,并在原材料和设备分配、技术改造、销售调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国家局(总公司)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1.企业每年要在上年的10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产安排计划草案报到国家局生产调度司。
  2.每月应按时按要求报送牌号的生产进度情况,并保证下达计划的完成。每季度应定期上报牌号的市场价格行情等动态情况。
  3.企业每年要在年终时将该牌号本年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市场价格行情、成本效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向国家局生产调度司提出书面报告。
  4.企业要求追加该牌号的本年度生产计划或完成下达的该牌号本年度生产计划有困难,应于当年六月底前将该牌号的计划调整意见和调整原因向生产调度司提出简要书面报告。
  5.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商标图案变更或配方变动幅度在25%以上时,需上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审批。


    第十一条   为加强名优卷烟的市场管理和平衡,保证特需和特供,国家局(总公司)将对全国名优卷烟实行有限的指令调拨和少量经营。名优卷烟生产企业及其省级局(公司)应积极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对名优卷烟牌号实行定期调整。根据牌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变化等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优选和调整,并公告调整结果。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产整顿或取消“名优卷烟牌号”称号等处罚。
  1.市场信誉严重下降,价格和产销量下滑幅度较大。
  2.卷烟市场质量抽检和统检中连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制订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生产调度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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