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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用户驻地网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30 生效日期: 2003-08-30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青海省用户驻地网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青海省用户驻地网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省电信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电信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第20号令)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8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在青海省境内进行用户驻地网的通信管道、用户线路建设,必须向青海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申报质量监督手续。无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鼓励有权建设用户驻地网的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单位联合建设用户驻地网。联合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需经省通信管理局初审。联合建设必须签署联合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建设协议同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凡需使用已建好的用户驻地网线路、管道的电信运营企业,可向线路、管道产权单位购买、租用线路、管道,同时按有关规定设交接设备,以满足电信用户的不同需求,促进公平竞争。 
  四、由房地产开发商或电信运营企业承建的从楼梯间分线盒(箱)到用户房间的用户线路属通信资源,不得单方面垄断,由用户自由选择电信运营企业。如有争议,由争议方书面申请省通信管理局协调、裁定。 
  五、对已建好的用户驻地网通信管道、用户线路,拥有产权的电信运营企业或房地产开发商在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下,可以出租或出售。用户驻地网内电信资源的需求方提出的资源申请,供给方应在20日内给予答复。对用户驻地网内是否有剩余电信资源可供出租或出售,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报请省电信专家协调委员会界定。 
  六、电信线路、管道建设受地形限制必须近距离或同沟敷设或者必须交越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管道的产权人协商并签定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在双方监督下施工,确保已建电信线路的畅通。如达不成协议则提请省通信管理局裁定。 
 
 
省通信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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