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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 2003-12-24
发布部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全爱卫发[2003]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卫会:
  根据申请,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于2003年11月11一13日,对克拉玛依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行了复核。
  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随机抽查和走访群众,复核组认为,克拉玛依市自然条件较差,但多年来,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为载体,把创建工作作为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快改革开发和经济建设步伐的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特别是石油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复核结果表明,克拉玛依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达到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命名克拉玛依市为“国家卫生城市”。
  希望克拉玛依市再接再厉,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规范垃圾卫生处理,加大对旧城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小食品行业和公共场所等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坚持长效管理,在巩固发展创建卫生城市成果中,再创佳绩。
  
全国爱卫会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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