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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产赠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29 生效日期: 1990-03-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强对房产赠与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受赠私有房屋,除经市人民政府特许者外,受赠人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受赠私有房屋,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批准。”和《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禁止私下买卖和变相买卖房屋。”之规定,现就房产赠与管理工作有关申报手续、工作程序、审批权限、审批原则、违章处理及税费收缴等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产赠与的申报手续: 
  1.向他人或单位赠与房产,须由赠与人(房屋所有权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注明赠与房屋的原因),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房产赠与书”和“房屋所有权证”。 
  2.私有房屋的受赠人(含法人,下同)须同时提交受赠房产的书面申请,申请中须明确确系无偿赠与,并无买卖关系及经济上的其他交换条件,私人受赠申请,还须写明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单位受赠申请,须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受赠单位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赠的证明。 
  3.赠与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须持上述有关证件、身份证及名章共同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赠与申报手续,按“房产赠与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由经办人代填“北京市房产赠与申请审批表”。 
  赠与人或受赠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须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不在本市居住的,出具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4.“审批表”中有关赠与人、受赠人的情况、赠与房屋情况,双方现住房情况及双方关系,赠与原因,赠与人与受赠人须如实报告,经办人询问代填后,由双方签字、盖章。 
  私人受赠,受赠人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或假名。单位受赠、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不得以个人名义受赠。 
  二、办理房产赠与的工作程序及审批权限: 
  1.受理与初审:房产赠与手续由房政科长指定专人负责经办,并代双方填写审批表的有关内容,经办人收取的有关证件应开具“收存契证”收据。 
  根据房产赠与人和受赠人交验的“申请表”、身份证件、赠与房产的有关权证、证明,经办人须调阅房屋产籍卡及房档,并到房屋所在地现场核实产权来源、房院位置图形、房屋状况、院界墙归属、现房屋使用、有无产权纠纷等情况与“申请表”对照是否相符,无误后,在调查情况及意见栏内签署初审意见,并注明到房屋现场核实的日期,由经办人盖章将初审件全部报送房政科长复审。 
  2.复审:房政科长根据“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房屋产籍卡及房档等资料,结合经办人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如有疑点,应到现场进行复查或向双方询问。经审查,赠与房产的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无买卖行为及经济上的其他交换条件的,可签署同意房产赠与的意见,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3.区县房管机关主管局长根据复审件进行审批,并签章,然后,将审批件转房政科,由房政科转估价员估价。 
  根据规定须经市房管局审批的,要将区县局审批件加盖区县房管局公章后上报市房管局房政处。 
  4.估价:估价员根据“申请表”及房档到房屋现场进行估价后,将估价金额、应收契税金额、应收手续费金额等填入“申请表”相应栏目。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免收契税的,可在免收契税栏内填写“免收”字样。 
  5.收费:估价员盖章后将有关材料转交此件经办人,经办人复核估价款额无误后,通知受赠人携带收存契证收据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交纳房产赠与手续费。交费完毕后,经办人应开具“北京市房产登记费”收据;并在“收存契证”收据上加盖“已办理房产赠与”字样的印章。赠与人及受赠人应携带“收存契证”收据及“北京市房产登记费”收据作为房产赠与产权来源的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6.建档:由经办人将房产赠与有关证明、权证及“申请表”、“收存契证”存根、估价单、“北京市房产登记费”存根一并装订建档。 
  7.转件:经办人将房产赠与档案全部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员登记后收存,然后由登记人员负责督促赠与人及受赠人按要求在3个月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审批原则和违章处理: 
  1.经查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无合法证件或证件不全的; 
  (2)有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3)受赠人无本市常住户口的; 
  (4)经批准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 
  (5)由于赠与房产造成赠与方居住困难的; 
  (6)有买卖行为或变相买卖行为尚未查清的; 
  (7)单位以个人名义受赠或双方隐瞒真实情况的。 
  2.名为赠与实属买卖的,一经查明,即应根据其违章情节按《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税费收缴: 
  赠与契税按1982年房价标准5倍的6%计征。 
  赠与手续费按1982年房价标准5倍的2%计算。 
  其他有关减免收费的标准均应严格按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赠与契税和手续费均由受赠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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