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禁止乱收费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08 生效日期: 1989-04-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随着建设和改革的发展,我省城镇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最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控制不严,商品粮人口增长过猛,大中城市人口增长过快,也给社会管理和人民生活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值得认真加以注意。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农转非”户口多头审批,分散管理,难以实行有效控制,把一些不应转的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商品粮食户口。另外,有些地方又没有严格按国务院规定办事,在户口迁转工作中乱收费用,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影响不好。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户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家在农村的市镇职工、居民、其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依靠,要求将农业户口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应由职工、居民通过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实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落户条件的,上级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并签注意见后,统一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审批。全省每年的控制指标限定在非农业人口的千分之二以内,由省公安厅掌握,根据各地、市的实际情况分配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控制,不许突破。 
  二、科技人员,三线艰苦地区国防和民用厂矿企业职工、煤矿井下职工的家属,以及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提出意见的,按审批程序送公安机关统一审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便批准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三、对干部、工人包括随迁家属的正常调入、调出,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复退、转业军人的安置,公安机关应凭组织、人事、劳动、教育部门和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的调令或派遣、安置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移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四、从小城市迁入大城市的人口,要认真把关,从严控制审批。凡经组织正式批准调动、安置的人员,包括他们的随迁家属,公安机关应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五、对整建制的从农村集镇或城镇迁入城市的集体户口,要按照已有规定,逐级严格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地在户口管理中,要严格按照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精神办事,纠正以各种理由对迁入城市人员乱收费的做法。今后凡批准成批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因而给地方财政增加的支出,应由有关方面具体协商,妥善处理,不得让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粮食部门一律凭公安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农转非”人员的粮油供应关系。 
  七、公安机关及户口管理人员应模范地执行户口迁转政策规定,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开户口申报、审批办法和办理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于在办理迁转户口工作中以权谋私者,要严肃查处。 
  八、各级政府应支持公安机关依法统一管理户口,不得擅自违反规定,强令公安机关办理迁转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对同级政府做出的与户口管理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决定,应说明情况,坚持原则,不予执行,并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报告。 
  九、以往省政府及省内各级政府作出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今后均以本通知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