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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房屋登记发证有关表式的填写要求及说明,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求填好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表式。房屋登记发证的全部表册、图、卡、档案中的房屋座落、地号或图幅号、房屋所有权人、收件号、权证号的填写应一致,各表中的有关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特别要注意填写好全称。字迹须清楚、规范。
二、分幢的幢数以测绘编立确定的为准。查丈件中“示意图”、“状况表”、“墙界表”的幢数与测绘查丈的“平面图”、“登记表”的幢数必须相符;出现不相符时,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并将不相符的情况在“示意图”、“状况表”、“墙界表”备注栏内说明。如注:“示意图”第2幢,查丈后“平面图”分为第2幢、第3幢。
三、“示意图”与“平面图”的房屋院落位置图形及房墙、院墙的归属必须相符,不一致的地方由测绘或登记人员相互取得联系加以改正。
四、房屋间数的计算方法:
平房:一般按自然间分间。即柁与柁(或相当于柁)之间算一间,不易分间的按每建筑面积15平方米折算为一间。折算后的余数大于7.5平方米的算一间,不足7.5平方米的不计算间数,但计算面积;瓦房灰廊的房屋,灰廊不另计算间数,但计算面积。
楼房:按结构分间。对于不易分间的楼房,“申请书”、“状况表”中楼房的间数及合计间数可暂不填写。待测绘查丈后,依照“登记表”中的间数补填“申请书”及“状况表”中的间数。
五、私有房屋登记所用表式均使用新表式,按新规定口径填写(除落实私房政策和出售的商品房有特殊规定者外)。原私房“房屋登记书”可继续使用,但“登记书”中“房号”栏应改填“幢号”。“房产所有证”上“房号”栏亦改填“幢号”。
六、对以下主要表式填写的补充说明:
1.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二):
清册(一)、(二)是房屋登记的基本帐册。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及时注记登记和发证日期及暂缓登记、发证或产权纠纷的情况,用以掌握登记发证的数量、进度及存在的问题。每一处房屋登记发证后,主管人员要逐处按登记发证的内容,将清册(一)、(二)的有关项目数据等进行核实更正,以保证登记发证与清册(一)、(二)内容一致。
2.房屋所有权登记通知书:
通知书存根要有专人保管,发出通知的日期及回执日期、签收人均应有记载,以便掌握逾期不登记的单位和登记期限。
3.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1)收件号、权证号:
原已开展私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十一个区县,私产的“收件号”、“权证号”仍按原编立的顺序续编,目前刚开始或尚未开始私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区县,私产“收件号”和“权证号”由区、县局统一分别编立。
(2)产权来源:
按现登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填写,有几种产权来源填几种。其中:“原有”系指解放前建造的房屋或解放后已登记领证的房屋;“新建”系指解放后建造的房屋。
(3)审验意见:
初审、复审、审批人员审验后,要签注意见并亲自签名盖章,以示负责,不得以盖章代替签名。初审栏加注“已于×月×日到现场”。
(4)应收费用:应收费用须与“计算表”、“登记费”应收费用一致,如果有预收费用,应在各表备注栏内注明。
(5)审查事项注记表:
凡已发出的“临时权证”要在“注记表”栏内加注临时权证号、发证日期、领证人和发证人签名。待换新权证时,需加注“新证已发,临时权证已收回注销”的字样及日期。领新权证时,再正式填“发证日期及证号”栏。
4.房屋位置示意图:
(1)幢号的编立:绘制“示意图”时,应绘制显示登记范围的全院房屋、院落位置的“示意图”。在编立幢号时,遇有平房或楼、平房同院的,应从大门起顺时针方向顺序编立房屋的幢号,以便与测绘查丈编立幢号的方法一致,有利于核对。
(2)对违章的正规房屋,在“示意图”上用虚线画出,并在虚线内注明“违章”字样。“临建”房屋在示意图上用实线画出,并在实线内注明“临建”字样。
(3)对房墙及院墙属于“他墙”或“共有墙”的,在“示意图”上用黑色铅笔勾勒,并分段注明房墙及院墙的归属,以及所有权人和共有人的全称。
(4)对于未完全封闭、部分无院墙的院落的“示意图”画法:应由登记人员到现场查勘,以此处房屋与院之间最短距离为准,在“示意图”上用黑色铅笔以虚线勾勒,并在虚线处注明“此处无墙,未定界”。对无院墙的两幢以上独立房屋,在同属于一个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亦按上述要求办理。
(5)对于院墙是篱笆、栏杆、铁丝网、木板档墙等,在“示意图”上用实线勾勒出院墙的归属,并在院墙处注明是什么墙。如:篱笆、栏杆等。
(6)对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共有共用的门道、厕所、游廊、楼梯间等附属用房,用黑色铅笔在“示意图”上勾勒出来,并在该房部位上注明“共有共用”。
(7)凸阳台在“示意图”上不显示,但要在说明栏内注记有“凸阳台”的字样。
(8)一幢楼房分属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在“示意图”上先画出整幢楼房的图,统一编立幢号。再按产权归属分别画出分单元或分层图,在图的下方加注复合幢号。如:
2 — ③ — 3 — 1
↓ ↓ ↓ ↓
指数号或幢号、单元号或门号、层数、房间号如房间号带有层数,可不注记层数。
(9)楼房顶层上的附属建筑,不另编立幢号。“示意图”上可不显示,但在说明栏内注明。如:第5幢楼房顶层上有水泵房或电梯间几间。
(10)多层地下室,在“示意图”上用虚线在实际位置上勾勒出来,并在楼层数的下方注记地下室的层数如:7层楼房有3层地下室。一层地下室不注记层数。
第2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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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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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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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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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平房中的“天井”,要在“示意图”上显示实际位置并在“天井”处注明“天井”字样。
5.房屋状况表:
(1)“临建”房屋如果不违章,在备注栏内注记“临建”字样。
(2)对于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但未按批准的施工内容及建筑面积施工的建筑,应在“状况表”备注栏内注明“原批内容”或“原批面积”。凡各区县规划部门已有“有照违章幅度规定”的,在规定范围以内的有照违章房屋可不注记。
(3)“临建”、“违章”房屋已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应在“状况表”备注栏内注记规划部门处理的日期、罚款金额及建筑面积等情况。
(4)房屋用途:一处房屋属一个所有权人,有二种以上用途,采取以多带少,填写建筑面积多的一种用途。
6.墙界表:一个院内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房墙及院墙归属应分段注明,并填写所有权人的全称并盖章。
7.房屋所有权登记书进行簿:为了掌握登记发证的各道工序的衔接,防止资料丢失,“进行簿”各栏目除填写经办人姓名外,应加注办理交接的日期,并在“进行簿”发证栏后增加“建卡”项目;在“资料整理”栏后增加“建档”项目。
8.房产所有权证制证、发证记录簿:
(1)收件号、权证号、共有权执照号,一律填写各区县按全民、集体、私有三种所有制分别统一编立的编号,要写全称。如:宣集字第00023号。
(2)产权人:一律写全称。如写不下,可在备注栏内填写。
(3)制证完毕后,由房政科长或专人负责将登记发证的全部资料与缮制的权证全面进行复审后,在“制证记录簿”备注栏签名以示负责。
9.产籍户卡、总卡:
(1)所有权栏:应填产权本源,有几个来源填几个。
(2)如果现所有权人取得的产权是转移来的,在户卡“登记人”的“1”栏应填原所有权人,在“登记人”的“2”栏填现所有权人。
10.房屋产权档案:
(1)起止日期应填自“申请书”收件日期的年、月、日起,至“产权档案袋”建档完毕的年、月、日止。
(2)卷内×张,填写除“产权档案”封面、封底外的全部登记发证资料的张数。
(3)保管期限:填永久保存。
(4)档案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顺序由各区县局自编。
11.房屋所有权证:
(1)地号:只有图幅号而无地号的,地号栏暂不填写。
(2)关于一证一图的填写方法:房屋状况栏要按“房屋登记表”页数的顺序依次排列填写各项内容。凡将“房屋登记表”和“房产平面图”全部粘贴在权证上的,在附“房产平面图”×份共×张,房屋登记表×页栏内自左下方向上划斜线,不再注记份、张、页数。
(3)关于一证多图或多表的填写方法:如遇大图、多图、多表不易粘贴的,则图、表全部不粘贴,在房屋状况栏的第一行中注记“详见房屋登记表”字样,以下各行均省略不填,划斜线。然后在合计栏内填合计数,再按附图、附表的实际数量填写附房产平面图几份、共几张,房屋登记表几页。
(4)权证上“附图”栏:应分别填写附图的座落、地号。附图座落明确的,在附图栏内写“见附图”,然后再写上座落的全称;附图座落不明确的,在“附图”栏内写“见附图”,然后再写上地号或图幅号,或接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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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I-1-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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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一证多图、多表要按图、表的顺序依次排列连同权证一起放入“房屋产权档案袋”内,“档案袋”封面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然后发给房屋所有权人。凡一证多图、多表发证时附加的房屋产权档案袋,应在发证记录备注栏内注记数量后,统一向市发证办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