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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程序、主要表式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21 生效日期: 1988-04-2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表式和填写说明》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主要表式名称。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程序 
 
  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十分细致而复杂的工作,环节多,政策性、专业性强,因此,工作程序十分重要。严格认真的执行工作程序,可以保证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不重复、不遗漏、高质量的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分为以下十三道工作程序,各道程序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造册:在开办房屋所有权登记以前,先根据房屋分幢普查表,并结合产籍卡,将房产按地籍、按单位系统造两种清册(详见清册一、二)。册内分别载明房屋座落、地号、产别、房屋状况、间数、建筑面积,现、原所有权登记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情况。用以初步掌握起全部房产情况,并做到不重不漏。 
  二、通知:开办登记时,根据清册填写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登记《通知书》,按处通知所有权人。在清册上注记通知日期,按登记期限随时检查催办。 
  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要与交易所和规划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催办登记。 
  三、验件:所有权人申请登记时,登记工作人员先根据《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审查房产契证及有关证件、证明。 
  1.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的准予申请登记。 
  2.对契证不全或与原产籍卡登记人不符和存在其它问题的,均需查阅有关档案,待补齐证件或问题解决后再准登记。 
  以上两种情况,要以处为单位分别在《工作记录》上注记清楚,并在《清册》的备注栏内注明登记日期及有关情况,便于催办。 
  四、收件:收件的主要工作有: 
  所有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办理的手续: 
  1.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2.按房屋来源逐幢提交房产契证及有关证件(包括有关的《遗失说明书》)等。 
 
  3.填写《登记申请书》的1-2页:由申请人按“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填写,如由收件人代填,也要由申请人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认可并盖章。 
  4.绘制《房屋位置示意图》、填写《房屋状况表》、《墙界表》,以上图表所填内容应与房屋现状相符。 
  收件人应办理的手续: 
  1.收件时编立收件号(按全民、集体、私产,由各区县分别编立收件号),注明收件日期。 
  2.按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填写《收存契证收据》及《收存契证存根》。收据由登记申请人妥善保管,作为领取权证的凭据。 
  五、初审:初审人员应做的工作主要有: 
  1.内查: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必须办理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 
  2.外核:初审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外业核实,核实申请人登记房屋的有关图表与现状是否相符,包括房屋的四面墙界、院界等有关情况。 
  3.通过内查外核弄清房屋产权来源及其转移、变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签注审查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初步意见,填入《登记申请书》的“初审意见”栏内,要求结论简要、明确、肯定、字迹清楚。 
  5.经初审,因各种原因暂不能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或由登记申请人补充证件,修正图表后再复核处理,签注“初审意见”。 
  以上情况注意扼要摘录注记《工作记录》。 
  经初审确权的件将其中的《登记申请书》、《位置示意图》、《房屋状况表》、《墙界表》(以上四件称“查丈件”)等转测绘人员查丈,并填写《房屋登记书进行簿》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六、查丈:查丈人员根据由初审人员转来的“查丈件”到房屋现场核实、查丈,绘制《房产平面图》一式三份,填写《房屋登记表》(分楼房、平房两种)一式三份,并将查丈结果填写在《登记申请书》查丈情况栏内。 
  查丈后,查丈人员将原件及新件各两份转给收件人员,并仍用《房屋登记书进行簿》进行移交,双方签字,注明日期以示负责。(以下各工序均用“进行簿”移交,不再一一交待)。初审人员收到原件和新件后,以《登记申请书》内查丈情况栏的情况为依据,修正、补充《登记申请书》内的有关项目,进行第二次初审后转复审人员。 
  查丈人员发现影响绘制《房产平面图》的问题时,可将原件退回初审人员处理。 
  七、复审:复审人员根据初审意见及查丈情况,对有关证件再详细审查,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要调查,需要补交证件的通知补交,要在登记书内注明,复审后要提出是否准其登记发证的意见,报请领导最后审批。 
  八、审批:根据初审、查丈、及复审情况,由区县局主管负责人进行审批,将是否准予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填在“审批”栏内。 
  九、计费:填写《收费计算表》,核算应收的登记费、查丈费、审核复丈费、工本费和应征的罚金等费用。《收费计算表》在复核人复核的基础上,方可正式填写《收费收据》。 
  十、制证:房屋所有权证,均按《登记申请书》经过审批和查丈确定的项目填写,并编填证号。将《房产平面图》及《房屋登记表》作为附件与所有权证加盖骑缝章一并在制证后进行核对,填写《所有权证制证记录簿》,送交发证人员。 
  十一、发证:首先填写“所有权证发证记录簿”,发证时先调阅《登记申请书》,审查有否未补的证件和临时发生的问题(如制止登记、领证等),然后再将证上项目与《登记申请书》核对一次,如均无问题,由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先交纳各项费用,在《收存契证收据》上加盖“已登记领证”戳记,退给申请登记人。其它证明文件均存入房屋产权档案中。 
  十二、填卡:凡已发证的房屋均填《产籍卡》作为登记资料。填产籍卡后即完成正式的登记发证手续。 
  十三、建档:凡已发证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确权材料一律立卷归档,填写《档案目录》后装订成册,装入档案袋,并填写档案袋封面。档案可按地址门牌排列,其中对新式楼房,则按楼号及单元顺序排列。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表式名称 
  1.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二) 
  2.房屋所有权登记通知书 
  3.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记录 
  4.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授权委托书 
  6.遗失产权来源证件说明书 
  7.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8.房屋位置示意图 
  9.房屋状况表 
  10.墙界表 
  11.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存契证收据 
  12.房屋登记书进行簿 
  13.房产平面图 
  14.北京市房屋登记表(平房)(楼房) 
  15.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计算表 
  16.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收据 
  17.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产权档案目录 
  注:私有房屋登记已有的表式(略)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主要表式的填写说明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全过程,大体分为十三道工作程序,需填报的有关表式约有三十余种,有的表式在私有房产登记中已有填表说明,所以这次只对其中主要表式的填写作以下说明。 
  (一)《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凡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均先填写《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书是房屋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统称为房屋所有权人)向房管机关陈述其合法所有的房屋产权来源和房屋现状,请求对其房屋所有权给予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表格式样的书面申请。房管机关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产权来源证件,审查确定产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执照》。 
  一个所有权人,占有一处房屋填写一份“申请书”;一个所有权人在一个地号内新买和增建的房屋,应与原有房合并登记;凡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在一个地号内的房屋要分别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方法如下: 
  一、产别:按以下十二种产别填写。 
  1.全民产——指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2.中央级公产——属于房管一、房管二、房修一公司所管理的中央级房屋。 
  3.市级公产——属于市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十一个区(县)房管局及房管一、二公司,房修一公司所管理的市级房屋。 
  4.区(县)级公产——属于七个远郊区县房管局管理的房屋。 
  5.代管产——代管产是指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归属不清,未确认产权,由政府依照法令代管的房屋。 
  6.拨用产——房屋所有权属于房管机关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并由使用单位自管、自修的房屋。 
  7.集体产——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8.私产——城镇中私人(包括身份是华侨、归侨、外籍华人)所有的房屋。 
  9.中外合资产——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公司、厂商和个人等合资建造、购置的房屋。 
  10.外产——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外国侨民(不包括外籍华人)所有的房屋。 
  11.军产——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机关、医院、工厂(属军队建制的)学校等军事单位所有的房屋。 
  12.其它产——凡不属以上产别的房屋。 
  二、登记种类:这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公有房屋均填“统一登记”。统一登记同“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案办理时,填“统一登记”。私有房屋填“换证登记”。 
  今后产权转移登记填“转移”,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填“变更”,房屋新建登记填“新建”。 
  三、收件号:由各区县分编。统一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统一按全民、集体、私有三种所有权性质分编收件号。但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要在收件号前分别加注“移”字或“更”字。 
  收件日期:按收件的当天日期填写。 
  四、座落:以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新旧地名门牌均要填写,便于核对和保持新旧房档的衔接,新地名门牌依照现地名门牌填写全称。旧地名门牌按原产权证件填写。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或房号。 
  五、地号:收件时,按登记单位的原房产所有证及分户图填地号,以新地号为主,尽量填上旧地号(在地号栏上方填新地号,在下方填旧地号),如没有地号的暂不填写,如有几个地号的应全部填写。最后由查丈人员确定。 
  六、房屋状况:根据《房屋状况表》上所填的合计、间数及建筑面积填写。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合计包括:有证房屋、临建房屋、违章房屋的间数面积。 
  另有共有共用房屋:指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共有共用的门道、厕所、游廊、楼梯间等,房屋间数及建筑面积不包括在合计数内。 
  七、使用土地面积,土地使用证号:在土地使用证未颁发前,暂不填写。 
  八、交验契证:主要填写收存契证的共计件数与页数。具体收存的契证以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存契证存根上的契证名称、件数、页数为准。 
  九、产权来源:按现登记单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形式填写。分别填“买卖”、“原有”、“有价调拨”、“无价调拨”、“转让”、“征地新建”、“收购”、“赠与”、“交换”、“分产”等。变更登记按变更原因填写,分别填“房屋变更”、“更名”等。 
  十、产价:凡是要交纳契税的,有成交价填成交价,没有成交价的填评估价,如“买卖”、“赠与”、“交换”、“价拨”等。不应交纳契税的不填,如:“析产”、“继承”、“更名”。 
  十一、所有权登记人栏: 
  1.现所有权登记人——填登记申请人的全称。 
  2.原所有权人——登记人申请转移登记时,填原所有权人。如一处房屋已转移几次均未登记领证,现单位登记时,其上手的几个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均应在原所有权登记人栏内写明。本单位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填原所有权登记人。 
  3.(现)(原)代理人——指现所有权人或原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房屋登记时,书面委托的被委托人。 
  4.办公地址及电话——填所有权登记人的办公地址及电话。 
  5.盖章——加盖与所有权人的名义相符的图章。 
  十二、共有权人栏: 
  单位名称或姓名——(现)(原)所有权登记人(包括执证人)均要填全并盖章。 
 
  共有份额——填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如填二分之一等。并填写共有权执照号 
  字第 号。 
  十三、他项权利纪要: 
  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全部或部分房屋典当、抵押给承典人或债权人的情况,一般应填写他项权利人的姓名。权利种类:填典当或抵押等。出典或抵押的房屋间数或建筑面积、典当抵押的价值、出典或抵押的日期及存续时间。 
  他项权利暂不登记,但如发现解放后已登记尚未涂销的他项权利,可填注在此栏内备查。 
  十四、应说明事项栏:此栏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需要向房管机关说明的其他有关房屋产权来源的情况。 
  十五、查丈情况栏:由查丈人员根据实测情况逐项填写。 
  1.座落、地号——按照第四、五条的原则结合实测情况填注,所有权登记人或收件人员填写不符时,要予以改正。 
  2.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应与测绘的“房产平面图”和填附的“房屋登记表”相符。“房产平面图”和“房屋登记表”要填份数、张数、页数。 
  3.查丈记事——填写在查丈中发现的房屋和产权问题。查丈人、复核人要签名盖章并填写记事日期。 
  如没有问题,也须填写“与申请书情况相符”的字样,以示负责。 
  十六、房屋所有权审验意见栏: 
  1.初审:由登记收件人员提出审查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初步意见。如:“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同意申请登记”。 
  2.复审:由熟悉产权管理业务的人员,全面复核审查确认产权后,提出处理意见。如:“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查丈情况与申请相符,准予确权,同意发证,请领导批示”。 
  3.审批:由房政科的主管科长进行审批。签注是否同意确权,准予发证的意见。 
  十七、应收费用:将核算的各项费用、款数分别填写。并将收缴罚款情况、原因填注在附记栏内。核算人、复核人要签名盖章,并填写核算日期。 
  十八、审查事项注记表:主要注记收件审验、调查和处理函件以及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现的有关产权问题。在确定产权和发证时,必须先行查阅,防止前后脱节。注记人必须填写注记日期并签字,以示负责。 
  十九、发证日期及证号:由发证人员逐项填写并由领证人(即所有权人或代理人)和发证人签名盖章。 
  所有权证号:按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写。 
  共有权执照号:按房屋所有权执照号填写。 
  发证日期:按发证当日填写。 
  归档附件:凡继承证明、委托书及各种证明文件,均应附于登记申请书内,注明件数。同时,在制证时将一份“房产平面图”及“房屋登记表”附于申请书内存案。 
  二十、资料整理栏:在发证后,登记书及其附件和所有的产权证明、证件,全部交由资料整理人员注卡,填写档案目录,均要签字。 
  二十一、填写分工:申请书正面为第一页,里面顺序为第二页、第三页,背面为第四页。 
  1.第1页及第2页,由所有权登记人填写或由收件人代填。 
  2.第3页中,查丈情况栏,由查丈人员根据实测结果填写。关于房屋状况要填附房屋登记表并与收件时所有权登记人所填的房屋状况内容相对照,发现漏项及错项要予以改正和补充,作为定案和填发权证的依据。 
  3.第3页中审验意见栏,由审验人员填注。 
  4.第3页中应纳费用栏,由核算费用人填注,由收费人员收缴。 
  5.第4页中发证日期由发证人填注。领证人栏由领证人盖章,表示已领权证。 
 
  6.第4页中,审查事项注记表,凡收件、审查、查丈等人员遇到产权问题,均应及时注记。 
  二十二、填写要求:统一使用新印刷的《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要涂改,必须涂改时,应加盖涂改人员印章。 
  二十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管理:“登记申请书”载有每处房产的全面资料,是房屋登记的依据,同时也成为登记过程中各项工作联系工具。因此,要注意执行两个制度。 
  1.从申请登记收件后,即建立登记书进行簿,一律按收件号顺序排列填写。从收件到归档,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再次运转均要注记进行簿,临时调用和归还时也要注记,便于查找,防止丢失。 
  2.在登记过程中,发生和发现的问题,经办人员均要先在审查事项注记表中注记。对所有权的审验和处理也要先查阅审查事项注记表,防止工作脱节。 
  (二)《房屋位置示意图》、《房屋状况表》及《墙界表》 
  《房屋位置示意图》、《房屋状况表》及《墙界表》均由房屋所有权人绘制填写,以表明其所有的房屋位置、房屋状况和墙界的归属等,利于房屋登记中进行测绘平面图。现将《房屋位置示意图》、《房屋状况表》、《墙界表》的绘制方法及要求分述如下: 
  一、《房屋位置示意图》: 
  1.座落、地号、登记人或委托人均按房屋登记申请书填写。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应在《房屋位置示意图》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以示负责。 
  2.绘制《房屋位置示意图》应先按原产权蓝图房屋情况并参照房屋普查示意图用黑铅笔绘写全院房屋平面示意图。所有的正规房均按现状绘制在示意图上。平房或楼、平房同院的,从大门起(面对大门)顺时针方向,顺序先编立有证房屋的幢号、房号、再按顺序续编临建房屋及违章房屋的幢号和房号。用红色笔在每幢房的右上角注记幢号,用黑笔在房间中间位置注记房号。(楼房分属几个所有权人的应加绘分层图)。对下列房屋应一并按现状绘在图上,并加以说明。 
  (1)单位自有房屋及院墙均应用蓝色笔勾勒出来,私人自有房屋及院墙均应用红色笔勾勒出来。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建为正规房屋的或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违章私建的正规房屋,均在本幢房屋图上注明“临建”或“违章”字样。 
  (3)一个自然院落内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应分别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房屋注明在示意图内。 
  (4)原房产所有证蓝图上的房屋被拆除的用×号标明,并注明何年何月拆除。 
 
  (5)同一结构或勾连搭房屋,分属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将墙界、柁、柱的产权归属在该房屋部位加以文字注明并与“墙界表”相符。 
  (6)院墙属于他墙的,用铅笔勾勒并用文字注明院墙所有权人的名称。 
  (7)两个以上所有权人共有共用的门道、厕所、游廊、楼梯间等要在该房部位注明共有共用,并在说明栏内注明,但不列在登记的间数和面积内。 
  (8)说明:填房屋所有权人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二、《房屋状况表》: 
  1.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立的幢号。 
  2.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立的房号。 
  3.方向:填写房间的东、西、南、北的座向。 
  4.建筑结构:按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它六类结构填写。 
  5.层数:楼房按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数填写,平房层数填平房。 
  6.建筑年代:按1949年前、50、60、70、80,五个年代填写。 
  7.间数:按自然间填写。 
  8.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保留一位。 
  9.“临建房屋”或“违章房屋”已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在已处理栏内画勾;未经规划部门处理的,在未处理栏内画勾。 
  10.合计栏:填写有证房屋、临建房屋、违章房屋的总和。 
  11.另有共有共用房屋:填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共有共用房屋,其间数及建筑面积,不包括在合计数内。 
  12.房屋用途栏:按以下七种用途,在使用情况栏的实际用途上方画勾。 
  (1)住宅:包括其中集体宿舍。 
  (2)工交:包括工业企业、厂房、交通邮电、仓库。 
  (3)商业:包括商业营业、商业企业、旅馆、宾馆、其它服务。 
  (4)教卫:包括大专、中专、中小学、幼儿园、其他院校、医疗、科研。 
  (5)文娱:包括影剧、博物、体育、其它。 
  (6)办公:包括党政、党校、银行。 
  (7)其它:包括外事、军事、市政、其它。 
  13.说明:还有其它房屋情况需要说明的填在此栏内。 
  14.填表人,年、月、日:均由登记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墙界表》: 
  1.座落、地号、登记人、幢号、房号、填表人均按《房屋登记申请书》要求填写。 
  2.房屋四面墙及院墙所有权归属情况: 
  (1)所有权人占有一个独立院落并有明显的自墙,可填一张墙界表,注明全部房屋的幢号。在说明栏内注明自墙,不用邻户认定盖章,由所有权人及填表人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2)一个院内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房墙及院墙为明显的自有墙、各有墙、他户墙的,由所有权人一方填写墙界表,并签名盖章,不用邻户认定盖章。 
  (3)一幢楼房分属几个所有权人,不再填《墙界表》。 
  (4)房屋毗连(共有墙、借墙)或墙界归属不清的,由所有权人逐幢分填《墙界表》。所有权人与邻户双方要认定签名盖章。如有纠纷在备注栏内注明,待纠纷解决后,按协议书内容填写《墙界表》。 
  (5)东、西、南、北墙栏:填共有墙、各有墙、自有墙、他户墙。 
  共有墙:指一道墙体为相连两户共同所有。 
  各有墙:指两道墙体互相紧贴,分别属于相邻两户各自所有。 
  自有墙:指一道墙体为相邻两户中的一户独有,另一户无墙,对另一户而言则叫他户墙、借墙。 
  3.说明:填所有权人,需要说明的“墙界”问题。 
  4.查丈审核意见栏,由查丈人填写实际墙界认定情况: 
  (1)所有权人填报的《墙界表》与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填报的《墙界表》应该对照一致。 
  (2)相邻两户所有权人填报的墙界表与实际存在的墙界相符。 
  (3)现状与所绘制的《房屋位置平面图》的墙界归属相符。 
  经查丈人审核上述三项内容相符即可确认墙界归属。如有不相符之处,须经双方核实认证后签字盖章重填《墙界表》,修改《房屋位置示意图》,使三者完全相符,查丈方可确认。 
  在双方未取得协商一致做出更正以前,不能确认其房屋所有权。但查丈人经过核对现状无变化,原房产蓝图上房墙和院墙归属明确的,也可以不让邻户认证,便可确认其房屋所有权。 
  (三)《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计算表》 
  一、收件号、所有权登记人、座落、房价均按“登记申请书”内容填写。 
  二、总建筑面积:按测绘查丈的登记表填写。 
  三、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收费三角。其中: 
  (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收费0.18元。 
  (2)查丈费:按每建筑平方米收费0.12元,其中对自管房单位自测的只收审核查丈费,按每建筑平方米收费0.04元。 
  (3)对落实私房政策发还房主自管的“文革产”并按期办理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4)加征登记费:凡不按规定逾期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按每建筑平方米处一角的罚款。 
  2.工本费:房屋所有权证,每证收费4.00元。房屋共有权执照,每证收费2.00元。 
  3.手续费:“买卖”、“赠与”、“析产”、“继承”均按房价的2%计收。房价的计算:除“析产”“继承”的按1982年房价标准的一倍计算外,其余的均按1982年房价标准的五倍计算。 
  4.契税: 
  买卖税:按买价征收6%。 
  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赠与税:按房价征收6%。 
  加征契税:凡企图蒙骗逃税者、匿报产价者、逾期不缴纳税款者均按契税条例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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