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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0 生效日期: 1993-12-3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外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监察部
发布文号: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刹住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对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对外开放健康有序地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把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同扩大对外开放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把它作为近期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摆到重要日程上,党政一起抓,提出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责任制,真抓实查,务必在近期内把过多过滥的公务出国(境)活动压下来。

  二、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对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以来用公费出国(境)团组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中,要对组团单位、参团人员、出访任务、审批部门、经费来源、境外活动日程安排及回国后的报告等,逐团逐项核查,不能以出国(境)只要原来有计划、有批件、有经费预算就一律作为合理的依据而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凡属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都必须严肃认真地作出处理,不允许搞下不为例。要注意发现好的和坏的典型,对令行禁止的要给予表扬;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清理整顿的情况,及时服中央纪委、监察部、外交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三、从严把关,切实解决公务出国(境)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在制定一九九四年的组团计划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控制,可派可不派的团组一律不派,一般性考察要坚决制止。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口。凡经清理取消的公费出国(境)团组,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必须为其办理退团、退费手续。款未汇出境外的,除已经支付的手续费、成本费外,余款应全部退回;款已汇出境外的,违约金由汇款单位、组团单位和参团单位三方按30%、50%、20%的比例分担。

  四、严格控制到热门地区,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和港澳等国家和地区的团组。从本《意见》发出之日起到一九九四年底,除重要的公务活动和正常的经贸、科技、文体活动之外,对申请去这些地区考察的团组不再予以审批;必须执行的培训项目和团组,由国家外专局归口管理,从严掌握。

  五、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3>16号”文件和“中外办<1991>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中央文件规定已授予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部门,享有派遣临时出国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实行沿海开放政策的省会、首府及其他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地级省辖市人民政府,因引进技术和设备、科技交流、经贸活动、售后服务等工作需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亦应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办理。凡属违反规定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审批部门应坚决抵制,不予审批、确认,并报上级机关查处。

  六、旅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实行归口管理。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任何机构,不得办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擅自批准承办出国(境)旅游业务的各种旅行社和各类出国(境)咨询服务机构,要立即停止组团出国(境)业务,并进行清理整顿。
199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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