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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2 生效日期: 1992-06-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外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文号: 外专发[199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几十年来,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这套办法在对聘请单位的调控和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出现不少新的情况。一方面,原有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日益扩展,对外交往渠道越来越多,对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增高;另一方面,原有管理体系的归口管理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相对减弱,全系统宏观管理的情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进行地区和部门间的协调也出现了困难。这种状况使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控现象,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聘请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底数不清、管理混乱、效益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全局的聘请效益和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曾发出《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明确指出,要对聘请单位实施资格认可。
  为了适应当前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在进一步放活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同时,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整体聘请效益,从1993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文教系统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经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在1992年9月底之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认可其聘请资格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逐一认可并签署意见,于1992年11月底之前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2月底之前,国家外国专家局完成复核批准手续并抄送有关涉外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1993年3月1日起,各地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办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邀请函电和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居留证,将主要依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其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进行。
  三、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其资格认可的申请可随时上报,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当地外事、公安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签署意见,而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原聘请单位如需处以暂停聘请工作或吊销聘请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须由其主管部门或当地外事、公安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即正式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各地外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遇有问题,及时与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有关情况和建议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反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管理工作并有效的实施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以及有关涉外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聘用专家的单位和向聘用专家单位成批量推荐专家人选的国内组织,以下同),均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外国文教专家指应聘在我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教育等部门和中央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部门。主管部门在进行资格认可工作时,应征求当地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发并经审查、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各涉外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进行各项管理。无此证书的聘请单位,外事部门不予办理邀请文教专家的函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文教专家在华居留证,国家外国专家局不审批其聘请计划。


    第五条   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可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管理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基本内容包括: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状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三)工作条件、生活设施、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状况;
  (四)专家经费和配套资金保障的状况;
  (五)聘请项目与本行业和国家发展计划结合的状况;
  (六)聘请渠道及人选的数质量状况,人选的专业结构和分布范围。


    第六条   凡已经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补办资格认可手续。认可已聘请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除依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核查以下项目:
  (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工资待遇、合同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社会管理等);
  (三)聘用效益情况;
  (四)规定材料的报送情况。


    第七条   持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按规定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年检注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第八条   对管理工作薄弱、聘用效益很差、屡出问题的聘请专家单位,将根据年检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对管理工作出色、聘用效益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已具备开展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基本条件,准许按照批准注册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经检查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
  认可证书编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盖章)
年  月  日

199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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