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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5 生效日期: 1987-08-15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和人民政府,四个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党委、统战部和人民政府,海南行政区党委、统战部和行署,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了建国后经济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分析了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制定了对外实行开放的政策,这是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措施。到一九八五年底,外商(指外国商人和港、澳、台、海外华侨商人)直接投资合同金额达一百六十三亿美元,实际投入外资四十七亿美元;已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六千三百多个,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千三百多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千八百多个,外商独资企业一百二十个。总的说,中外双方合作关系较好,多数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弊端,以及“左”的思想束缚等,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一些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卡的多,扶持少,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不够,不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统战工作,一些企业中外双方合作关系不融洽。所有这些问题,亟需解决,务必把已建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办好。
  “七五”期间,我们面临着进一步开放的形势,将以更大的力量,扩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的规模。办好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有利于企业本身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办企业,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增进海外友好交往,对于保持香港的稳定、繁荣,促进“一国两制”的实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办好外商投资企业,除认真选择项目和合作者外,还要正确处理同前来投资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人的合作关系。现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统战对象“三胞”商人投资的企业占百分之七十左右,金额在一半以上;来我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也是我们的工作对象。这是对外开放面临的一个新问题,是统战工作的一个新领域,是我们今后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任务。
  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战线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统战工作必须为引进和办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按照我国的需要,受我国法律管辖,由社会主义经济与外来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不同方式相联系和合作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对于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项、洽谈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都要紧密结合经济业务活动,做好统战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的统战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来做。对外经贸部门和其他有关经济业务部门的工作干部,要有统战观点,主动做好统战工作,寓统战工作于经济业务工作之中。统战部门的工作干部,要有经济观点,要认真学习有关对外开放的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经济知识,主动配合经济业务部门为改革、开放工作服务。
  统战部门与对外经贸部门及其他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联系,紧密合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援,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统战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战线工作的任务
  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战线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广交朋友,宣传政策,反映情况,协调关系,为办好企业、贯彻对外开放政策服务。
  广交朋友,增进友谊,是引进外资、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海外联谊工作,广交、深交朋友,特别是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结交一批有影响、有实力的工商界朋友和商社,协助发展引进外资、办好企业的工作。既要重视资金和技术的引进,又要重视做好外方合作者的工作。
  要加强宣传工作。要有的放矢、实事求是地对外宣传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和法律,介绍来我国投资的有利条件和发展前景,消除外商的疑虑,增强他们的投资信心。与此同时,还要向干部和职工宣传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和有关法规、爱国统一战线政策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和作用,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我方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掌握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和有关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积极做好企业各项工作。
  对外来投资者,要弄清他们在国外的经营和资信情况,了解他们同我方合作的意向及对我方的意见,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要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积累资料,研究政策。
  正确妥善地处理和协调中外双方合作关系,包括企业与企业外部的关系和企业内部的关系,是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项关键性工作,需要认真做好。
  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改革,投资环境尚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管理方法繁锁,办事效率低以及不正之风等,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和影响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不少实际困难。这是当前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涉及专业和综合管理等许多部门。建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法律,讲信誉,重合同,克服官僚主义,避免各自为政,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尊重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中外双方办好企业。统战部门应主动了解情况,向有关方面及时反映,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要正确处理企业内部中外双方人员的合作共事关系。应当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是与我们一道工作的同事和朋友。外方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是外方利益的代表者,和我们之间会存在不同利益的矛盾,但一般说,他们对我国是友好的,愿意合作的;他们中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海外侨胞,更具有爱国爱乡之心,我们应当争取团结他们。受聘的外方职员,绝大多数都有技术和经营管理专长,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把企业办好。我们应当以诚相待,积极团结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技术专长和经营管理经验。正如胡耀邦同志所指出的:“这种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和技术的训练班。”在同外方人员合作共事中,我方是主要方面,一定要尊重外方人员的职权,定期开好董事会,支持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厂长)负责制。
  企业内部还存在着外方人员与我方职工之间的关系。企业职工是国家的主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和服务,同样是为社会主义作贡献。要教育我方职工,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地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外方人员要同样要求他们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尊重职工正当权益。
三、处理中外双方合作关系的基本原则
  正确处理和协调中外双方合作关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约。企业双方都要认真遵守我国的法律,恪守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契约)。我方人员要带头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合同(契约)是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以昭信用;倘有不尽完善之处,只有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进行修改和补充,并报原审查机关批准。
  二、平等互利。洽谈项目、签订合同和举办企业,都必须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既要保证我方的利益,又必须使外方有利可图,得到合法的经济权益。我国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优惠待遇的法规,应认真贯彻执行。收费必须合情合理。我们同外商合作是长期的,切忌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
  三、协商办事。在处理双方矛盾中,应坚持协商办事,摆事实,讲道理,求大同,存小异,相互谅解;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与外方人员友好交往,以礼相待,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内外有别。在同外方人员合作、交往中,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执行外事纪律,不得违法乱纪。对重大问题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尊严。应以适当方式向外方人员讲明在我国必须遵守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对于违法者要视情节依法处理;对违背我国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应加劝阻或制止。
四、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侨联、台联等,海外关系多、联系面广,许多党外人士在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方面知识比较丰富,比较有经验,这是党外人士的一个优势。应当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通过他们“穿针引线”,开展对外联络,帮助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中外双方的关系;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密切与外方人员的交往,联络感情,听取意见和要求;同时进行经济信息、法律政策方面的咨询和人才培训。
  工商联与港、澳、台工商界和外国客商有着广泛的历史的联系,在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中,应发挥它的特殊作用。
  各地要认真执行《关于充分发挥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作用的意见》(中办发<1987>7号文件),切实把新时期党的统战工作做好。
五、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党组织的建设。要教育党员干部模范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遵守有关法规、合同、章程;搞好中外双方合作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积极支持中方人员吸收、消化、提高、移植引进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防止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有关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联谊会、茶话会,加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人与企业中外方负责人的直接交往,了解情况,吸取意见,增进合作。
  各级党委应重视和支持外经贸、统战部等部门做好这方面的工作。要把统战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议事日程,并指定专人或统战委员(在企业中以中方党员经理、厂长为宜)负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要举办统战干部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代表学习班,进行新时期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
  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在外商投资企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198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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