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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国家重点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20 生效日期: 1985-12-20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保证国家重点科学技术项目(即攻关项目)计划的完成,在总结“六五”工作的基础上,对“七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计划的编制
  1.“七五”计划
  “七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科委、国家经委,根据科技发展方针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部门和地区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研究和平衡后编制,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国家计委统一下达。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分为项目、课题(即子项)和专题三个层次,国家计划确定项目、课题及相应的经费控制数。课题分解为专题,由主持部门负责。国家计划的组织实施,由组织协调部门、主持部门和承担单位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2.年度计划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五年计划确定后,国家计委根据年度财政拨款的安排情况,在年度计划中提出项目(含课题)的经费控制数,确定项目在年度里要完成的重点内容。各项目主持部门可据此与组织协调部门商量后,安排工作。

  二、组织协调部门的工作
  组织协调部门的主要工作是:
  1.根据项目考核目标和课题内容审定主持部门提出的课题(子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安排意见,抓好课题、专题之间必要的配套和衔接。
  2.协调部门、地区的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攻关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的衔接。
  3.督促、检查项目和课题的执行情况。
  4.计划的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在需要对项目考核目标、课题的增减及其经费控制数等做调整时,由组织协调部门提出意见,商国家计委同意后,按调整计划程序办理。
  攻关项目、课题以下的计划调整,由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审定由主持部门提出的攻关专题调整意见。
  从项目经费中提取5%,由组织协调部门掌握,用于本项目调整计划的安排。
  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行招标的项目、课题,审批招标结果。
  6.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主持重大攻关成果的国家级鉴定。

  三、主持部门的工作
  重点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分别委托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跨部门的项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主持。联合主持的项目,要有一个指定的部门牵头负总责,和参加主持的部门共同讨论、协商、确定重大问题。主持部门的工作,主要是:
  1.根据国家计划,做好所主持的项目、课题的实施论证及总体安排,保证计划考核目标的实现。向组织协调部门提出课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家计划所确定的课题进行科学论证,分解攻关任务;在课题经费额度内,确定攻关专题和相应的经费。
  3.对试行招标的项目、课题,组织招标,择优支持;将招标结果报组织协调部门审批。
  4.根据审定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招标结果,同承担单位签定攻关专题合同,并报组织协调部门备案。
  5.督促、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按技术合同法,在规定的经费额度内,停止、撤销或增订同一课题下的专题合同。必要时,可对同一课题的年度合同经费调剂使用。调整年度计划,并将攻关专题的调整意见报组织协调部门审定。
  6.审查承担单位的技术总结和经费预决算报告。
  7.每年二月底以前,写出上年度科技攻关工作的总结报告,包括合同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组织协调部门,并抄送国家计委。
  8.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主持攻关成果的部级鉴定。
  9.申报需要予以奖励的攻关成果和创造成果的单位、个人。

  四、承担单位的工作
  各承担单位的工作,主要是:
  1.严格执行攻关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科研任务。
  2.合同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负责按期偿还应偿还的国家拨款。
  3.每年一月底,按合同写出上年度攻关进度和经费使用报告,报主持部门。项目完成后,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向主持部门申请鉴定。

  五、拨款制度
  1.国家拨给重点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部分偿还的制度,改革过去那种经费由国家拨款包下来,吃“大锅饭”的弊端。攻关专题分作三类:
  A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源环境、劳动保护、气象科学、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一部分农业科技项目,以及国家为开拓新兴领域所组织的高技术风险项目,实行国家拨款,无偿支持。
  B类和C类: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成商品生产为目标,成果转化后有直接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的开发研究项目;其中开发周期长、有一定风险的属于B类,要偿还国家拨款的30%-50%;开发周期较短的、具有较强偿还能力的项目属于C类,其偿还额度为国家拨款的50%以上。
  2.攻关专题的类型应在合同中确定,国家拨款的偿还额度和偿还期限,也应在合同中确定,报组织协调部门备案。
  主持部门按项目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备案。
  3.部分偿还国家科技拨款的制度,要严肃执行。由主持部门负责委托银行按合同回收应该偿还的经费。偿还的经费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应拨的经费。
  经费偿还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文下达。
  4.各主持部门保证在所分管的项目(或课题)中,原则上要有20%以上的国家拨款,用于本系统以外的科研单位、学校或工厂。
  对于发展横向联系的科技拨款比例,由国家计委和组织协调部门在年度计划拨款中进行监督。
  5.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的年度经费,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行文每年分两批按合同号下达给主持部门。各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攻关经费。各级工商银行对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六、招标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要积极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改革条块分割、封闭式的、单纯靠行政指令分配任务的管理办法。
  1.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主持部门负责;几个部门联合主持的项目,由牵头的主持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
  2.招标应在分解任务、明确攻关专题和作好充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应有下列步骤: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均系非常设机构,招标结束后解散)。领导机构由项目的主持部门(地方),项目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三方成员应各占一定比例。领导机构名单报组织协调部门认可。
  (2)做好招标工作部署;制定包括保密在内的工作纪律;制定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通知,主持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标的。
  (3)投标者的资格审查:投标者不论是一个单位,还是由几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要有牵头的负责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且必须具备完成所投标任务的实力,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才得参加评标。
  (4)评标:综合研究,择优确定中标单位,报组织协调部门认可、备案。
  (5)签订合同:由主持部门商组织协调部门后和中标单位签订攻关课题(或专题)合同。
  3.招标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不搞只在本系统内的招标,要充分利用中科院、高等院校和其它部门的科技力量,发挥联合攻关的优势。
  4.保证招标的公正性是搞好招标工作的关键,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对故意泄密、受贿、营私舞弊者要进行处理。
  5.攻关专题招标中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报组织协调部门调解、仲裁和处理。
  鉴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招标工作要在试点和取得经验后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有的专题暂不宜实行招标的,也可以采取协商分配任务的办法;均由组织协调部门和主持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成果管理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为了扩大横向联系,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国家鼓励研究成果的有偿转让;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创造成果的单位有权进行转让,转让研究成果的收入,归创造成果的单位,按国务院批准的技术转让条例办理。

  八、奖励
  参加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的科技人员,在其所属单位应得的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应不低于从事其他科研任务人员的奖励水平。
  为加速完成国家重点科技任务,由组织协调部门保留适当经费,用以奖励在科技攻关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成果,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自然科学发明奖。

  九、其它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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