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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第三产业营业用房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25 生效日期: 1985-07-2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速我省城镇第三产业的发展,尽快解决其营业用房,现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区和工矿区,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坚持拨出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纳入建设项目一并安排。今后主要街道的新建项目,应事先作好规划,将底层面积作为第三产业营业用房。临街规划建设的场地,在未建之前,可租借给有关部门建设临时营业设施。利用主要街道建筑物底层作为第三产业营业用房,应服从城建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设计。 
  二、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统一布局,主要街道建筑物的底层,除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者外,原则上都应安排作第三产业营业用房。公有房屋的底层,可由本单位自营,也可以出租、出售给他人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营业用房。私有房屋的底层,也要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可以自办,也可以出租、出售。对应办不办者,一律由房地管理部门征收商业用地闲置费,交政府统筹用于发展第三产业,闲置费可以逐步增加,直至腾出为止。 
  三、商业部门自一九五七年元月一日以来,移交给房产部门的商业营业用房,凡原房尚在的,由房地部门带户将产权归还给商业部门,有关遗留问题由接收单位处理。产权属房产部门经营管理的临街营业用房,可以出租、出售给商业部门。租用的营业用房,可以由商业部门按照规划进行改造或扩建。经过改造,房屋提高了质量等级的,不能提高租金等级;增加了面积的,其新增面积所有权归商业部门。 
  四、主要街道原临街建筑物底层改作独立核算的商业零售,饮食服务和修理等第三产业营业用房的,从营业之日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租赁给外单位的临街工农业用房,房租可由租赁双方议定,租金可以浮动,随行就市,优质优地优价。 
  五、城镇第三产业工农业设施建设,应纳入市镇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同一城市有地、市、县行政机构同时并存的,应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各部门兴建,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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