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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课程批准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7 生效日期: 2003-03-17
发布部门: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
发布文号:
  1总则
  为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审核员培训工作质量,依据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制度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授权,制定本准则。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负责批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课程。
  2课程内容
  2.1所有完成审核员培训课程学员应:
  2.1.1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的目的、意图及采用的术语。
  2.1.2理解审核规范的要求。
  2.1.3理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文件包括的具体内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各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2.1.4了解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体系及常用法规、规章。
  2.1.5了解我国主要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2.1.6掌握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的基础知识。
  2.1.7理解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审核的作用,相同与不同之处。
  2.1.8能够策划并组织审核各阶段的工作,包括审核准备、现场审核及跟踪验证。
  2.1.9能够编制审核计划、文件评审及审核检查表。
  2.1.10能够收集并分析审核中的客观证据,并客观地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做出评价。
  2.1.11能够编写不符合项报告并判断不符合项的性质。
  2.1.12能够归纳和记录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
  2.1.13理解审核员的作用和条件。
  2.2课程内容应包括课程形式、学员要求和学员评价方法。
  3课程结构和设施
  3.1 课程时间和组织
  3.1.1全部课程时间应至少40学时,包括直接授课和小组活动。其中28学时用于基础知识,12学时用于审核知识。
  3.1.2考试、用餐、课间休息和其他自由活动时间不包括在整个课程时间内。
  3.1.3作为课程结构要求的一部分,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教学的时间应不少于全部课程时间的30%。课程设计和安排应使每位学员参加审核练习。
  3.1.4作为与培训直接有关的被动式教学的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如录像带、VCD教学。
  3.2培训班规模
    每个培训班的学员人数应为50人以内。
  3.3学员的出勤要求
    每个学员应参加全部培训课程的学习,如果学员不能满足该项要求,其结果应反映在学员的连续评价和最终评价中,学员缺席培训课程10%以上该次培训无效。
  3.4 师资配备
  3.4.1每期培训班除授课教师之外,至少配有1名指导教师,在全部课程期间参与对学员的指导和评价。教师必须具有注册教师资质,其中至少一名具有高级教师资格。
  3.5培训设施
  3.5.1培训机构应提供各种条件适宜的培训用教室、电教器材及其他配套的培训设施。
  3.5.2培训期间小组活动的场所、设施应充分互不干扰。
  3.5.3培训机构应向学员提供良好的食宿等后勤服务。
  4对学员的评价
    培训机构应通过笔试和课堂连续评价两方面对学员进行全面评价,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80%,课堂连续评价占20%;学员笔试卷面成绩不低于70分,总成绩综合评分75分以上方可通过培训。
  4.1笔试
  4.1.1笔试主要用于评价学员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方法等的理解掌握,以及应用能力和对审核过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1.2笔试试题须采用经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试题题库,考试由安注委办公室委派人员专人监考,以确保考场的良好秩序。
  4.1.3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但审核知识部分考试允许向学员提供现行版本的OSHMS审核规范。
  4.1.4笔试时间为2小时。
  4.1.5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70分以上。
  4.2 课堂连续评价(满分为20分)
  4.2.1评价学员在分组讨论、回答教师提问、课堂发言和小组活动中有效参与的表现。
  4.2.2评价学员的个人素质、技能和审核管理能力。
  4.2.3 评价学员在所有课程活动中的出勤率和准时率情况。
  4.2.4每天授课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分别进行评价,并给出每位学员当天的评分。在全部课程结束时由2名教师综合作出最终评价。
  4.2.5对于不理解或不参加课程活动的学员,应及时个别告知教师对其的评价结果。
  4.3通过/不通过培训的判定
  4.3.1学员笔试成绩得分70分以上并且总成绩(包括笔试和课堂连续评价)75分以上可以通过培训考核。
  4.3.2安注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笔试试卷的评阅工作,评阅时应依据审定的标准答案评分。所有评分过程要求有评阅复评,并留有记录。
  4.4补考
  4.4.1对于笔试考试不及格但连续评价为15分以上的学员,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能使用与前次正式考试相同的试卷。
  4.4.2补考的考试、考场要求与正式考试相同。
  4.4.3如果学员补考仍不及格,须重新参加完整的培训课程学习。
  5管理程序
  5.1培训机构应为培训课程的有效实施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管理程序。其内容应包括:
  5.1.1关于课程讲授、课程设计及教材的保持和更新的文件控制程序,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进行评审、批准。
  5.1.2教师选聘条件、继续教育、授课情况评价及其记录。
  5.1.3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1.4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培训及经历的信息记录。
  5.1.5学员评价程序,包括通过/不通过的判定。
  5.1.6考试和补考的操作与实施。
  5.1.7证书的颁发。
  5.1.8记录的保存和处理。
  5.1.9培训课程情况的统计。
  5.1.10投诉与申诉。
  5.2培训机构的管理评审
  5.2.1培训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评审其管理体系。
  5.2.2培训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评审其课程设计、教师情况,以保证课程内容和授课保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充分性。
  5.2.3管理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课程的评价、教师的评价、通过/不通过率、培训课程批准机构的要求、申诉/投诉。
  5.3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记录管理
  5.3.1培训机构应保存记录以证实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5.3.2所有的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5.4证书的管理
  5.4.1培训机构应向每位总评价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5.4.2安注委办公室应向每位总评价不合格的学员寄送'未通过通知书'。
  5.4.3 培训机构应使用安注委统一印制的证书,合格证书上加盖安注委公章和培训机构公章。
  5.5 培训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以处理申诉/投诉,及对申诉/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每位学员均有权利提出申诉/投诉。
  6审核程序
  6.1申请
  6.1.1培训机构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6.1.1.1申请机构法律地位证明。
  6.1.1.2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和相对固定的教学场所证明。
  6.1.1.3专兼职教师名录及注册资格证明。
  6.1.1.4教学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教案、学员手册。
  6.2初次评审内容
  6.2.1培训机构的文件化程序及其实施。
  6.2.2课程内容,包括涉及的时间安排,学员和教师使用的材料,案例分析和模拟练习。
  6.2.3考试形式,时间规定,通过/不通过规定,补考的规定,连续评价的方法。
  6.2.4教师的选聘准则、评价方式。
  6.2.5对完整的教学过程进行一次跟踪评审。
  6.3课程批准
  6.3.1安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授权其进行文件评审、课程跟踪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6.3.2安注委依据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4监督检查
  6.4.1安注委办公室每年对培训机构的授课和管理体系进行1-2次的监督检查。
  6.4.2培训机构每半年向安注委办公室通报培训计划、培训总结。其内容应包括:
  6.4.2.1培训班举办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授课教师。
  6.4.2.2培训班收费情况,包括培训费、食宿费、其他费用等收支情况。
  6.4.2.3培训班招生人数和申诉/投诉处理情况。
  6.5复评
    安注委办公室每4年对取得资格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复评,以确保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的正确实施。
  6.6 暂停或撤销
     安注委可根据以下情况,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暂停或撤/注销培训机构已取得的资格:
  6.6.1不符合本准则的规定要求。
  6.6.2在培训机构的请求下。
  6.6.3未按规定支付费用。
  6.6.4培训机构资格到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培训机构未向安注委办公室提出复评要求的。
  7申诉处理
  培训机构对安注委办公室组织的初次评审、监督检查、复评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安注委提出申诉。
  8相关文件和记录
  《课程管理评审检查表》QPP002-R01
  《培训课程课堂检查表》QPP002-R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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