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房统字[80]第474号
各区县局、直属处、换房总站、房修一公司、各房管所、换房站:
近年来在“文革产”中,房主强行收房事件不断发生,有些是因换房而引起的,有些是住户所在单位为调整职工住房而发生的。为了尽量避免发生此类纠纷,根据市委九月十八日京发(1980)140号文件“凡职工个人占用原私人自住房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将占住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的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在未腾空退还原房主前,各区局、各房管所,换房站一律不要为现住户办理调换手续。至于住用原私人出租房的,如住房人要求换房时,房管所、换房站应事先征求房主意见,同意即办,不同意不办,以避免纠纷。
二、职工个人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腾空后,必须退还原房主。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重新分配新住户。
遇有原私人出租房腾空、房主住房又确有困难的,应将空房退给房主。
三、“文革产”房屋危险,原则上采取加固或其他技术措施解决,如必须大修,而原房主坚持收房自用时,应尽量采取另行安置住户的办法解决,将原房退还给房主自行修缮使用。
以上各点,希即贯彻执行。在本通知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抵触者,按本通知办理。
1980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