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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私房撤管时一些财务结算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12-27 生效日期: 1973-12-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73]市房管字第256号
城、郊区(县)房管局及房管所: 
  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指示精神,对文化大革命中接管的华侨和统战对象的自住房屋以及农业户房屋等,正陆续发还。在发还产权时,应将有关财务结算清楚。为了统一结算口径,特作如下通知: 
  一、房管部门由接管至撤管期间,所收的租金,应全部退还房屋所有人。 
  二、房管部门管理期间的房地产税、房屋管理费、修缮费应由房屋所有人向房管部门缴纳。房地产税、房屋管理费均按应收租金的百分之十计算(农业户不纳税者除外);修缮费按实用材料和修缮工程定额计算,不计工程管理费。 
  结算上述费用时,应着眼于落实党的政策,不要单纯注意经济。 
  三、房屋发还后,房屋所有人(农业户除外)应向税务部门按期缴纳房地产税。区房管局应将发还房屋的地址、数量、产权人姓名等有关资料抄送税务部门。 
  四、过去已经作过结算并与上述精神基本相符的,一般不再变动,自发文之日起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结算。 
  今后凡因国家建设或危险房翻建等需要拆除文革产时,亦按上述要求进行财务结算,并根据房屋现状进行估价,由用地单位拨付房管部门一并暂存,待以后处理。 
 
 
197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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